
一、专业背景深厚,执业经验丰富
徐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自2006年开始在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服务地区为泰安,联系地址是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他不仅是该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还身兼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多项职务。从2006年至今,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秉持“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
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徇私舞弊罪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过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徐征作为张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三、二审提出关键辩护意见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征等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四、二审改判定罪免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一致,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对于张X提出的其出具合格证明次数和份数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对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保住了公职。徐征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