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71条的释义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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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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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施行,是公民日常生活中可以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法律武器。那么,民法典171条是有关什么方面的呢?这一条法律条文的释义又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法典171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法条释义

1、无权代理的构成

无权代理的构成以代理为前提,这要求无权代理人(行为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代理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仅仅在于行为人有无代理权,其他构成要件两者完全相同。同时,这也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最大区别,无权处分的前提是无处分权的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分,而无权代理的前提是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代理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的构成还包括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无代理权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行为人自始无代理权,包括被代理人没有做出代理授权行为,代理授权行为本身无效或被撤销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被代理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等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导致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等情形。第二,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第三,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做出代理行为,即行为人之前享有代理权,但代理权依据本法第173条终止且不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之后行为人依然做出代理行为。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一)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而言的效力瑕疵

本法第5条确立了自愿或意思自治原则,据此,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包含代理人做出的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效力的效果意思,根据此种意思,基于委托代理权做出的代理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这扩大了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代理人无代理权,这意味着被代理人并无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意思表示,因此,代理行为的后果并不能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故原则上而言,应由被代理人予以决定是否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据此享有追认权,本条第1款即确定了这个一般规则。

但该规则在如下情形中应予以目的性限缩:

第一,无权代理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此种情形中,该代理行为原则上对于被代理人确定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且不享有追认权,因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该单方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且相对人无撤销权予以保护,可能会导致相对人过分的被动不确定。但即使在单方法律行为的情形中,仍然可能例外地由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包括:相对人未对无权代理人所提出的代理权提出异议;相对人同意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系受领意思表示的消极代理。原因是,在前两种情形相对人自甘冒险,故其无需被特别保护;在最后一种情形中,意思表示由相对人做出,在意思表示到达前相对人有权依据本法第141条予以撤回,因此其无需其他特别保护。

第二,如果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即无因管理行为是由管理人以被管理人名义做出的法律行为,则作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被管理人(被代理人)应具有追认义务,作为管理人的无权代理人可请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

(二)追认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有权通过追认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追认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故适用本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

追认也需要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果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需要由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依据本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例外地自己享有追认权,但此时不应当看他是否能够理解追认权的行使本身,而应当看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对他来说属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健康相适应的行为,否则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追认行为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应为无效。

追认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追认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但是,在相对人进行催告后,如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意思表示仍可向代理人作出,这可能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故此时追认应认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同时,根据本法第137条的规定,对话意思表示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且该意思表示可以根据本法第141条予以撤回。

追认意思表示,依据本法第140条的规定,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追认意思表示也会出现效力瑕疵。如果追认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做出,或者基于相对人欺诈做出,或者基于相对人或无权代理人胁迫做出,被代理人自然享有撤销权。如果被代理人基于无权代理人欺诈而为追认时,为保护相对人利益,应适用本法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规定,认为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欺诈行为的,被代理人才享有撤销权。

被代理人可否追认代理行为的部分,可考虑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其一、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是可以分割的,则被代理人可以追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除非不同部分相互连接产生了价格等方面对被代理人的优惠;

其二、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则原则上不可部分追认,除非相对人同意;

其三、无论被代理人是追认全部或部分代理行为,都必须是概括的追认,而不能只追认其中的有利内容,拒绝其中的不利内容。

(三)追认期限

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但其是否予以追认和何时追认,对相对人而言并不清楚,此种状态的长期存在不利于相对人,使得相对人可能丧失良好的商业机会,且被代理人能够以相对人的成本为代价进行投机。因此,本法对被代理人的追认予以期限限制。

在相对人催告时,本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催告时是否有权确定一个并非一个月的其他追认期限,对此观点不一。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如果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约定或法律存在特别规定,自然约定或特别规定优先,并无理由排除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相对人催告时自行确定追认期限,则法定的一个月期限应为最短期限,避免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同时,本条并未规定相对人没有催告情形中的追认期限。如果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约定,自然约定优先;如果不存在明确约定,也不存在特别规定,未经催告时的追认期限应当自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之日起的合理期限,交由法官结合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标的数额等因素予以确定。

(四)追认效果

本条第1款后段规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行为就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但追认是对特定无权代理行为的事后同意,而不能将其视为授予了将来的代理权。追认具有溯及效力,溯及至代理行为实施时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该溯及力不能侵犯到第三人利益,例如,乙无权代理甲将甲的电脑卖给丙,之后不知情的甲与丁签订了另一个买卖合同,但因为前一个合同价格更优,甲对此予以追认,此时追认具有溯及力即侵犯了丁的利益。

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后,若被代理人行为超出基础关系之限制,被代理人有权依据其与无权代理人的内部关系或侵权关系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与法律知识了。由此可知,民法典171条是关于代理权的。一旦代理关系已经终结,那么原代理者就无权在进行任何代理行为,不然只能继续签订相关合同继续代理,否则擅自进行无权代理的行为的人是要被追究法律相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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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典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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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外面工作,现在父母已经到退休的年龄了,我想咨询下民法释义赡养义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呀
[律师回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方式之间的关系
精神赡养既是满足被赡养人自尊的需要,亦是满足被赡养人对子女期待和亲情的需要。倘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好,被赡养人心情愉悦,生活质量提高,则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可以相对地减少赡养人的经济支出,减轻生活上照料的负担。如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不好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变得物质化或纯物质化,被赡养人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对子女的期望得不到应有的回馈和反应,感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心灵得不到安慰,只能与孤独相伴、与寂寞为伍,长期处于身心不平衡状态,此种状态下若要保证赡养质量的整体水平,必然导致赡养人经济上支出的增加和生活上照料负担的加重。
本案两审判决均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告诫赡养人,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赡养人精神赡养义务做得不够亦是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维持被赡养人的生活质量,保持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适当增加赡养人的经济支出,法律是支持的,赡养人应予以理解和自觉履行。
3.裁判的导向作用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道德性、传统性和法律强制性。精神赡养被写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了法律强制性,但精神赡养的强制执行无疑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难题。
笔者认为,一方面,精神赡养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最大的功能是它的宣示和导向作用,该条款时时告诫赡养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精神赡养是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即是违法,不仅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因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精神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经济支出增加或赡养人的生活照料负担加重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被赡养人的请求。支持的幅度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赡养人违反精神赡养的程度;二是赡养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三是被赡养人的要求是否超出了社会的普遍认知。判决的说理要有情有义,以教育感化及赡养人能够接受为原则,避免死板地套用法律。最佳的效果是促使赡养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同时能够进行思考和反省,从而达到自觉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位一体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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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71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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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两线三区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中的两线三区释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中的两线三区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这一约定俗成的称谓由来已久,为广大群众所熟知,但此前尚未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界定。而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内涵,更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不予以保护。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也不予干预。
“三区”指:
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对出借人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同样不予保护。
提示广大群众,在面对民间借贷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借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内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方式交付款项,并注意保存相关转账凭证,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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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171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171规定到底都讲了些什么?律图小编悉心为您整理出了以下的重点法律条文,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总则171规定主要是涉及了几个重点的法律名词解析,诸如围绕代理权的一些衍生名词之类的,文中不仅有相关的法律名词解释也有相关的条文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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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拆迁一处地方必须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但是难免会出现拆迁补偿民事诉讼的问题,一旦有人向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我国一定会在
第一时间接受诉讼,并且会依照我国的法律条例解决民事纠纷。
一、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
1、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2、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类型
1、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2、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规定民事案由
第四部分
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3、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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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扣押释义和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法扣押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在我国,查封、扣押的称谓比较混乱。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查封的称谓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暂时保存、加封留存、暂时加封、封存处理等,对扣押的称谓大致有扣押、强制扣押、暂扣、暂时扣押、扣留、暂时扣留和对船舶的临时滞留等。查封一般针对场所、不宜移动的或不需要移动其所在场所的物品,扣押则一般适用于可以移动且有必要从行政相对人处转移的财产或物品。 查封、扣押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必须谨慎实施。这种谨慎应首要体现在对实施主体的严格限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才有权在授权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而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授权或者说不能授权。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海关、国家安全、行政监察、审计、税收、公安、证券、专利、食品药品卫生、植物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主体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查封对象特定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所谓“涉案”,是指与处理的案件有关,即与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类: (1)作为违法结果的物品。例如,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 (2)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品。例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的工具和设备。 (3)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品。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将查封、扣押的对象界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违法行为场所。即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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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不真正义务,从学理上说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仅使权利人蒙受不利益,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对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从本质上说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不真正义务,又称不真正合同义务、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有别于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不真正义务是违约发生时非违约一方的义务,故称其为不真正义务。它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的重大意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于1月6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庭辩结束前选适用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并没有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做出特别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同时规定,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选择。国外就医超一年也不属经常居住地该解释明确,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据介绍,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起算点规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较为合理。一般而言,经常居所地将会与住所地重合。在国外就医治疗、被劳务派遣在国外务工、因公务在国外工作、培训学习等都不应属于在国外经常居住,因此,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形规定了但书。涉港澳案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我国法律没有对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虽然人民一直比照涉外案件处理,但仍需要通过在司法解释中做出原则性规定,为法官处理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可供援引的依据,此前涉台案件已单独制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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