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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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见街边的墙上写办理各种证件的信息。其中定然不会缺乏办理出入境的一些证件的。由此可知这些证件一般情况下都是伪造、变造的,都是属于假证。那么,在我国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什么呢?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什么?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认定界限

(一)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认定。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罪是伪造、变造证件供自己使用。

(二)本罪与伪造证件变造证件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为是“提供”而非“伪造、变造”,只要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了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不论是谁伪造、变造的,均构成本罪;反之,不构成本罪。而伪造、变造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变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当行为人只实施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时,则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当行为人既伪造、变造了出入境证件,又把伪造、变造的证件向他人提供时,则前一行为被后一行为吸收,对行为人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并不两罪并罚、但量刑时可适当从重。

(三)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后罪的对象是出境证件。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证件既有出境证件,也有入境证件,且证件本身并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而是伪造、变造的;而作为后罪犯罪对象的证件则只是出境证件,且证件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为特征不同。本罪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为人如何弄到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与定罪无关;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骗取”,只有行为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才构成犯罪。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立案标准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处罚措施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都知道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什么了。在平常的生活中,看见的办理的假证一般对社会都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所以也没有怎么管理。但是一旦涉及到伪造、变造出入境证的话,这个是会对国家和社会治安造成很大的影响的行为,就会触犯法律,从而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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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坐造后又问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伪造,变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是否属于伪造
[律师回复] 加强对船舶的管理,是保障水上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国家对船舶户牌、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发放与管理,如同对汽车等机动车的号牌、发动机号码的管理一样,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一是,伪造船舶户牌。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船舶户牌”,是指船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制作、颁发、悬挂在船舶指定位置,载明船籍港名称、船舶名称、船舶性质、用途简称、编号等内容的牌证。二是,变造船舶户牌。三是,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四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五是,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这里所说的“涂改”,是指采用打磨、重新上色等方式涂去原有的船舶发动机号码,按照正规船舶号码的样式,重新在船舶发动机上刻写号码的行为。
伪造口供罪名大,伪造口供罪名大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给假口供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伪证罪。行为犯,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注意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后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前罪的行为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后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二、伪造现场多指交通事故中为了逃避打击或者骗保故意伪造现场,其他刑事案件中伪造现场只是犯罪过程中的一个情节,不影响定罪量刑。  
1、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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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三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的行为。 第二,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伪造、变造的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进行使用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用变造或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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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立案标准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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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抹
[律师回复] 加强对船舶的管理,是保障水上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国家对船舶户牌、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发放与管理,如同对汽车等机动车的号牌、发动机号码的管理一样,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一是,伪造船舶户牌。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船舶户牌”,是指船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制作、颁发、悬挂在船舶指定位置,载明船籍港名称、船舶名称、船舶性质、用途简称、编号等内容的牌证。二是,变造船舶户牌。三是,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四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五是,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这里所说的“涂改”,是指采用打磨、重新上色等方式涂去原有的船舶发动机号码,按照正规船舶号码的样式,重新在船舶发动机上刻写号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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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伪造,使用变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律师回复] 加强对船舶的管理,是保障水上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国家对船舶户牌、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发放与管理,如同对汽车等机动车的号牌、发动机号码的管理一样,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一是,伪造船舶户牌。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船舶户牌”,是指船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制作、颁发、悬挂在船舶指定位置,载明船籍港名称、船舶名称、船舶性质、用途简称、编号等内容的牌证。二是,变造船舶户牌。三是,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四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五是,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这里所说的“涂改”,是指采用打磨、重新上色等方式涂去原有的船舶发动机号码,按照正规船舶号码的样式,重新在船舶发动机上刻写号码的行为。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应当要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加强对船舶的管理,是保障水上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国家对船舶户牌、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发放与管理,如同对汽车等机动车的号牌、发动机号码的管理一样,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一是,伪造船舶户牌。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船舶户牌”,是指船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制作、颁发、悬挂在船舶指定位置,载明船籍港名称、船舶名称、船舶性质、用途简称、编号等内容的牌证。二是,变造船舶户牌。三是,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四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五是,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这里所说的“涂改”,是指采用打磨、重新上色等方式涂去原有的船舶发动机号码,按照正规船舶号码的样式,重新在船舶发动机上刻写号码的行为。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抹
[律师回复] 加强对船舶的管理,是保障水上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国家对船舶户牌、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发放与管理,如同对汽车等机动车的号牌、发动机号码的管理一样,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一是,伪造船舶户牌。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船舶户牌”,是指船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制作、颁发、悬挂在船舶指定位置,载明船籍港名称、船舶名称、船舶性质、用途简称、编号等内容的牌证。二是,变造船舶户牌。三是,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四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五是,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这里所说的“涂改”,是指采用打磨、重新上色等方式涂去原有的船舶发动机号码,按照正规船舶号码的样式,重新在船舶发动机上刻写号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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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从客体要件上看是侵犯国家对于边境的正常管理者,需要从客观行为方面是表现为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从主体上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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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者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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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行为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三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的行为。 第二,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伪造、变造的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进行使用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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