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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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湖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的立案标准起点为2000,而特殊情况比如贫困上山区立案起点为1000,同时随着犯罪数额的增加,所判刑期也会随之增加,若在抢夺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将会依据伤害程度进行刑期的增加。

湖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现如今,抢劫案和抢夺案频繁发生,不同于抢劫,抢夺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下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在危害我们的财产安全,了解掌握抢夺罪立案标准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利益。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湖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样的的吧。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l)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贫困山

区县、市为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l)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三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时间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l)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l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丽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需要说明的问题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较微、危害不大的。

从以上的资料中可以看出,湖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的立案标准起点为2000,而特殊情况比如贫困上山区立案起点为1000,同时随着犯罪数额的增加,所判刑期也会随之增加,若在抢夺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将会依据伤害程度进行刑期的增加。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生活中应当保持警惕,遇到抢夺要学会先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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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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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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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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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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