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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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哪几种?

目前我国比较安全的运输方式是铁路运输,一般人们出远们基本都选择铁路出行,尤其是春运期间,为节约人们的出行时间,我国研制出高铁。在修建高速铁路时,对工程质量要求特别严格,不能出事故,那么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都有哪些呢?

在这里我们为大家列举下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有哪几种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二)、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二)、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二)、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5、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6、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有助于铁路建设工作者提高警惕,在铁路修建过程中对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保证精品人品同在,以建设高标准的铁路客运专线,争取早日竣工方便大家的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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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有哪些呢?朋友的爸爸是一个工程师,经常都在承包工程,现在工程又完工了,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1.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是在以下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或在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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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是工程承包商,现在开发商要来验收,就是想问问工程质量检验的分类包括哪几种呢?
[律师回复] 工程质量检验分类包括:
1、免检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但《免检办法》也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户、消费者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和举报。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修订了原《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形式重新发布。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2、抽检抽样检验又称抽样检查,是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产品(样本) 进行检验,据以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合格的统计方法和理论。它与全面检验不同之处,在于后者需对整批产品逐个进行检验,把其中的不合格品拣出来,而抽样检验则根据样本中的产品的检验结果来推断整批产品的质量。如果推断结果认为该批产品符合预先规定的合格标准,就予以接收,否则就拒收。所以,经过抽样检验认为合格的一批产品中,还可能含有一些不合格品。主要的抽样方法包括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和分层抽样三种。
3、全检全检:是指根据某种标准对被检查产品进行全部检查。全检是针对抽检而言的,若抽检报告中出现太多问题,那么客户或许会担心这批货物的其他部分也有这些问题,那么,就可能要求工厂方必须把全部产品交给第三方检品公司进行全检。全检报告满足要求才会接受这批货物。
怎么举报铁路工程质量的法律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原则上由对被投诉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涉及两个及以上监管辖区等特殊情况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受理单位。受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受理、调查委托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1、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有权受理单位)应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2、国家铁路局收到的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一般转送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处理。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涉及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诉举报,转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3、有权受理单位收到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后,应予以登记、审核,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需要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二)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招标投标投诉自收到完整的书面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三)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接到投诉如何处理有权受理单位应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报告,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投诉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情况属实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查实属于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有权受理单位应及时将其移送地方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调查的投诉举报,其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协助。对于招标投标投诉,有权受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书面要求撤回投诉的,应按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对于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实名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有权受理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有权受理单位在出具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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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换填地基换填地基用料规定:1)换填用砂应为中、粗砂,有机质和含泥量均不得大于5%。2)碎石粒径不得大于100mm,含泥量不得大于5%。3)石灰等级不得小于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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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上个月承包了一份铁路工程,我想咨询一下那个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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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标准目前主要有(按照分部工程的划分):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地方标准可以见各地方建委网站,以其发布的为准,或上国家建设标准网(建设部标准司发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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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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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和一个朋友在做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现在不知道在质量上有什么要求。想要问一下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各铁路局,投资、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混凝土原材料品质,现印发铁道部?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混凝土分项工程原材料标准局部修订条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第6章混凝土分项工程第
6.2节及附录D、E、F同时作废。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等标准中混凝土原材料有关技术指标与本修订条文不一致时,以本文为准。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
混凝土分项工程原材料标准局部修订条文
6.2主控项目
6.
2.1水泥的质量应符合表
6.
2.1的规定。
水泥的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应符合表
6.
2.1的规定。

6.
2.1 水泥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定
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检验规定
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抽样试验检验
1 比表面积≤3502/kg(对硅酸盐水泥、
抗硫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
泥)
按GB/T8074检验√
每厂家、每
编号检查
供应商提
供的质量
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均全部检
查。

下列情况之
一时,检验一
次:
①新选货
源;
②使用同厂
家、同出厂编
号的水泥达3
个月及出厂
日期达3个月
的水泥。
施工单位试
验检验;监理
单位见证取
样检验。

同厂家、同出厂编
号、同出厂日期且
连续进场的散装
水泥每500 (袋
装水泥每200)
为一批,不足上述
数量时也按一批
计。
施工单位每批
抽样试验一次;监
理单位按施工单
位抽检次数的
10%进行见证检
验,但至少1次。
2 凝结时间初凝≥45min。终凝≤
600min(硅酸盐水泥终凝≤
390min)
按GB/T1346检验√√√
3 安定性沸煮法合格按GB/T1346检验√√√
4 强度详见GB175-2007表3 按GB/7671检验√√√
5 烧失量≤
5.0%(P.O);≤
3.5%(P.Ⅱ);

3.0%(P.I)
按GB/T176检验√√
6 游离氧化钙≤
1.0%按GB/T176检验√√
7 MgO含量≤
5.0%按GB/T176检验√√8S03含量≤
3.5%按GB/T176检验√√9氯离子含量≤0.06%按JC/T420检验√√lO碱含量≤0.80%按GB/T176检验√√
11助磨剂种类及掺量详见GBl75-2007的
5.2
按GB175规定检验√
12石膏种类及掺量详见GBl75-2007的
5.2√13混合材种类及掺量详见GBl75-2007的
5.2√
14 熟料中的C3A含量非氯盐环境下不应超过8%
按GB/T21372相关规
定检验
√氯盐环境下不应超
过10%

注:①骨料具有碱一硅酸反应活性时,水泥的碱含童不应超过0.60%。
②C40及以上强度等级混凝土用水泥的碱含量不宜超过0.60%。
6.
2.2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表
6.
2.2的规定。
粉煤灰的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应符合表
6.
2.2的规定。

6.
2.2 粉煤灰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定
序号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规定C50以下混凝土C50及以上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抽样试验检验
细度≤2
5.0%≤1
2.0%按GBl596检验√
每厂家、
每编号检
查供应商
提供的质
量证明文
件。
施工单
位、监理
单位均全
部检查。√
下列情况
之一时,
检验一
次:
①任何新
选货源;
②使用同
厂家、同
编号的产
品达3个
月及出厂
日期达3
个月的产
品。
施工单位
试验检
验;监理
单位见证
取样检测
或平行检
验。

同厂家、同
编号、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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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是什么?
包括轨道、路基、桥涵、特大桥、隧道、给排水、站场建筑、通信、信号、电力、电牵等共11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单元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三级划分,质量等级按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划分,质量评定验收由施工单位的处、段、队三级负责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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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一直是在建筑公司上班,最近公司接到一个单是负责公路工程的,所以想知道的是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努力营造以质量安全为主导的建筑市场。当前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手段,一是靠行政强制性监管,二是利用市场杠杆作用,调动主观能动性。前者主要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强力推行,规范和约束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为,达到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属于外因作用,需较强的行政执行能力,行政运行成本相对较高;后者的着力点在于企业的内因,通过采取一定的举措,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酿造一个好的市场环境,促使建筑企业从根本上意识到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比如,通过开展工程质量的创优评优活动,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区域,树立一批具有一定特色的示范样板工程,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再如通过积极开展QC活动,鼓励施工企业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围绕施工质量难点问题,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人的素质和经济效益,不断积累施工技术经验。这些举措的实施都卓有成效起动了推动作用,创优并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调节市场作用,让创优的企业赢得市场,达到质量管理与企业受益的双赢,其行政运行成本相对较低。
(二)认真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区域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在区域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中,基础层次主要由参建的各质量责任主体组成,包括建设业主、设计、勘察、施工单位;中间层次主要由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机构以及检测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做为区域工程质量管体的最高层,在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能的同时,不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标准,更重要的是不断的调整管理思路,制订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适应建筑行业发展的新要求。
①强化监管。现行的监管模式是建立在各责任主体能够自觉履责基础之上的,单靠对其行为监督还不能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只有通过完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约束其行为,才能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②适应行业进步的新需求。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家环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住房的需求不再是有和无的问题,而是要功能齐全、住得安心、住得放心的问题,特别是房价节节高升,用一生的积蓄可能就只能够买一套住房,就更越显得住房的重要性,那么对其质量的要求就不言而喻了,为了满足人们对住房质量知情权的需求日趋强烈,为此有必要按现行的标准和规范制订住宅分户验收管理制度,增强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③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满足行业发展的新需求。随着我州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大,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设计的出现,新的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建筑材料的不断应用,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认清发展形势,理清工作思路。特别是涉及到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及影响周边环境等社会安全问题,如基坑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等新生事物,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和技术层面确保新事物健康、有序的发展,切实避免因制度的缺失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政府质量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社会监理以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执法的主体,必须强化了对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监督,突显了政府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地位。特别要加强对社会监理环节的监管,因为监理企业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政府质量监督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桥梁,能够及时了解和发现问题。自从实行监理制度以来,虽然为工程质量的保障和提高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某些监理单位法律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欠缺,自身技术和管理能力不足,人员不足,甚至成为掩盖质量问题的“护手”。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确保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人性化、生态环境和使用功能的设计,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居住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等的需要,对关键部位和环节,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做好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的交底工作。狠抓施工过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施工文件进行施工,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保证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水平。原有的监督工作程序对实体质量监督采取的是监督抽测,往往其抽测的样本含量不足,不能佐证其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监督抽测的项目也因仪器设备、技术能力等因素反应不全面、不完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监督工作程序规定抽测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开展,抽测的样本含量一定要有代表性,并且要进一步扩大对实体质量抽查的范围,不具备抽测能力的要加大设备的投入,完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手段。
(四)工程质量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城建、发改委、消防、规划、环境、气象、工商、质监、审计等多个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真正能发挥的作用和手段是有限的,即管不了资金,也管不了项目。如低价中标的问题,是造成质量问题的根本,一分价格一分质量,低价中标是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无奈,一旦中标以后,施工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在利益的驱使下,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在招标环节予以把关;建筑材料的生产流通环节把握不好,势必就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建筑市场,影响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把关不到位,施工的依据不充分、不规范,又谈何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特别是更应该规范业主行为,从近几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是个重要原因,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大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力度。所以说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必须多部门联动,才能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规划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相关制度、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旨在指导、约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规范的进行,是保证区域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基本保障。做为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区域工程质量水平,防止重大质量定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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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什么?
1、一次铺设无缝线路新建铁路轨道验收标准,新建铁路一次铺设无缝线路将逐渐成为新建铁路发展的主要方向。新建铁路只有铺设无缝线路,才能保证轨道具有良好的平顺性。2、钢轨预打磨的验收标准,在无缝线路的设计、施工时必须重视钢轨的预防性打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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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铁路安全事故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法》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概念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铁路运输连结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照章行事的,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使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发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2)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违反的是铁路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输管理、维修管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肇事罪违反的是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制度,其范围较广。 (3)犯罪客体稍有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陆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2)发生的场合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列车运营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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