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伤鉴定评估等级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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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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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人应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如下材料: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3、员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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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外界因素或者突发职业病导致劳动力丧失或者是死亡的,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伤鉴定的过程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情,比如鉴定的时间,鉴定需要携带些什么材料,鉴定的程序也应该熟悉。员工在生命权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一定要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那么做工伤鉴定评估等级注意什么?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1、伤(亡)者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员工;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3、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员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市卫生防疫站或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确诊)。

二、工伤等级鉴定后,要求赔偿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工伤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家寡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任命政府规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职工经人民法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

3、员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

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属暴力人身伤害等)

9、其它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办事程序:

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通知书”。

2、材料基本收齐后,工伤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事故处理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

以上便是做工伤鉴定评估等级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员工在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应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填报工伤鉴定申请表,还要事故发生的现场证人的证言,员工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和法院的证明材料和判决书等等以上的程序都至关重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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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职业病鉴定评不上等级能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鉴定没有评到伤残级别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以下工伤待遇的。
1、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标准进行支付的。
2、产生的如下费用可以报销的。〈社会保险法〉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当然也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无伤残等级,但符合工伤认定的话,也还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若用人单位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无伤残的,可以依法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福利待遇不变,按照原工资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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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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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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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伤残复杂如何办,复合伤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评残标准已有规定。世界本身是复杂的,职业伤害也多种多样,工伤职工的残情的复杂程度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显然,国家标准不可能评列所有伤情,而我们可以根据10个等级的框架和其相应等级及残情进行评定。基本做法是: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职工,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根据这个评残原则,许军有两部位受伤,应首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残,双肺叶切除单项评残为5级,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单项评残亦为5级。根据晋级原则,许军有两个5级,可晋升为4级。有了晋级的规定就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许军达到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这里要说明,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退休不叫提前退休,而改称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因为工伤致残职工只要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就可以退休,从来没有年龄和工龄条件的限制,不存在是否提前的问题。提前退休是相对养老保险而言。现在经过工伤保险改革,就要把工伤全残退休与养老退休区别开来。这里只是提法不同,实质还是办理退休。一般来说,1~4级工伤职工的待遇略高于正常退休职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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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终结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至多3个人就可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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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伤残复杂如何办,复合伤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评残标准已有规定。世界本身是复杂的,职业伤害也多种多样,工伤职工的残情的复杂程度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显然,国家标准不可能评列所有伤情,而我们可以根据10个等级的框架和其相应等级及残情进行评定。基本做法是: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职工,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根据这个评残原则,许军有两部位受伤,应首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残,双肺叶切除单项评残为5级,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单项评残亦为5级。根据晋级原则,许军有两个5级,可晋升为4级。有了晋级的规定就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许军达到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这里要说明,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退休不叫提前退休,而改称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因为工伤致残职工只要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就可以退休,从来没有年龄和工龄条件的限制,不存在是否提前的问题。提前退休是相对养老保险而言。现在经过工伤保险改革,就要把工伤全残退休与养老退休区别开来。这里只是提法不同,实质还是办理退休。一般来说,1~4级工伤职工的待遇略高于正常退休职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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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直接主管部门为: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土地评估资质的最终审批机构为:国土资源部
  根据《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土地评估估价中介机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下称“合伙制”)由自然人投资或出资组成。
  按机构组织形式,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应明确为事务所。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中应当明示“土地、不动产、地产、土地资产、地价评估(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字样。
  第十三条 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以由执业土地估价师为主发起,且为主具有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下称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三)公司制法定代表人和合伙制执行合伙人应由执业土地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担任;
  
(四)执业土地估价师初始注册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按估价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的5%提取估价机构执业风险金。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主动按季度提交机构业绩清单。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按照备案的从业能力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具有全国范围执业能力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可从事所有土地估价业务;其他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可从事除上市公司、所属国有企业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案土地评估、基准地价之外的估价业务。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需提供在工商注册地执业满2年诚信经营业绩,方可向上一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土地估价活动不少于3年,且在本机构执业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执业土地估价师总数的40%;
  
(二)机构性质为公司制的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11名以上(含11名)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
  (
1)出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
  (
2)5名以上(含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合伙人中,执业五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两人。
  
(四)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35万平方米以上土地估价项目,或组织完成城市基准地价、农用地分等定级业务的业绩纪录;
  
(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设有技术负责人(总估价师或技术总监)负责估价报告质量;
  
(六)设有机构职业风险基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纪录;
  
(七)应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构性质为公司制的
  (
1)出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
  (
2)5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二)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
  (
1)出资总额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
2)2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设有技术负责人;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办理注册,应由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共同作出决议,向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与技术负责人及各股东或合伙人简历;
  
(五)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本机构名义开户的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医疗保险手册;
  
(六)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
  
(七)执业土地估价师曾在其他土地评估机构中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交股权转让证明或退伙证明;
  
(八)对执业土地估价师从业年限有要求的,应提交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应执业时间证明;
  
(九)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中应当载明股权结构或合伙人出资比例;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的机构,须提供经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出具的机构执业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对注册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加盖注明日期的受理专用印章。对于注册申请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告考察;公告考察期满,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汇总全部资料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初审意见,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本办法条件或初审有误的机构做出否决或重审的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由行业协会颁发机构执业注册证书,注册情况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
  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将工商税务准许经营的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劳动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交由注册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注册申请表》和认定文件,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抄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份。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准予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注册的机构并说明理由。注册申请机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或提讼。对于逾期未申请复议的,申请材料退回注册申请机构。
  第二十七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机构执业注册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换发,并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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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等级标准
参考如下: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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