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各类事项都有了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志了我国的法制进步,其中对于胎儿的权利也有了全面的规定,那么规定胎儿的权利有哪些呢?
一、民法典规定胎儿的权利有哪些
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二、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一方面,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传统民法对自然人权益的规定,通常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利益保护在这种立法模式之下就无从谈起。而《民法典》将民法对人的关怀往前延伸到胎儿,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进一步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
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我国民法在吸收和借鉴外国的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民法典规定胎儿权利的规定也在不断发展,针对未出生胎儿的特殊性,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但是有由于其还未出生,所以针对某些得利行为进行保障,当然具体的情况还可以向专门的律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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