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资质与执业领域
王泽明律师是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九江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9年开始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他深耕于合同纠纷、公司经营纠纷领域,已成功代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常见民商事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担任九江市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九江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公共法律服务。
二、典型案例: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纠纷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陈XX与案外人龚X、付X组成合伙体,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产生争议,经另案判决确认陈XX在合伙体中占有26%的份额,各合伙人可就其份额向工程发包方另行主张权利。此后,合伙人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案涉项目的工程款总额为4,044,491.71元,并获对应29%份额的工程款。基于此,原告陈XX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其享有的26%份额工程款,即1,051,567.84元。
三、律师代理与核心意见
王泽明律师接受第三人B公司的委托参与诉讼。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且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王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发包人A公司,所依据的是前案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第三人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调解书及生效判决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主张与第三人B公司无直接关联,第三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四、法院判决与案件总结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其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发包人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向陈XX支付工程款1,051,567.84元,且判决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本案准确界定了各方的诉讼地位与责任边界,支持了实际施工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向发包人直接追索工程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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