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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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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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2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从事企业试验活动的实验室,均应遵守本规程。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了保证相关工程质量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有一个可以遵循的标准,安徽省专门出台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规程中对于相关术语、检验流程、检验报告、检测能力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检测协议也有相关的范本进行参考,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总站编写内容)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从事企业试验活动的实验室,均应遵守本规程。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2 术语

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2.1.1 企业试验活动

企业试验活动是指施工企业的试验室(或部门)根据企业施工要求,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标准对进入现场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性能进行验证的试验活动,也包括对本企业提供的产品出具质量证明的活动。监理企业的监利平行检验属于企业试验活动范畴。企业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本企业施工(或产品)服务,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中实施的平行检验,作为监理的一种手段,仅限于项目监理活动中。

2.1.2 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1.3 抽样检测

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2.1.4 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

2.1.5 委托书

用于明确每次检测内容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2.1.6 检测任务书(单)

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2.1.7 原始记录

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2.1.8 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

2.2 取样员

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2.2.1 见证人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负责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2.2.2 自动采集

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3 基本规定

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2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试验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

3.3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行业协会《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范围内的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使用。

3.4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5 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工作、企业的试验活动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或企业标准。

3.6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填写委托书,委托检测的项目、种类、数量和批次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必须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3.7 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都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

3.8 检测机构应使用经鉴定符合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必须采用经过鉴定的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其检测结果应在检测软件中自动生成。其他检测项目应逐步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期限实施。

3.9 检测机构应按季度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机构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

3.10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检测人员、检测机构授权的审核人员及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报告授权签发人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11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

3.12 企业试验活动程序应按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执行,试验结果对企业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试验资料应按工程建档保存,报告的审查签发可参照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管理模式进行。

3.13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资质范围检测;企业试验室不得从事本企业范围以外的试验活动。

3.14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15 检测机构应持资质证书承接业务。省内跨区检测时应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办理报告手续,接受监督管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固定场所检测的应当在检测业务所在地建立满足检测条件的试验室。

3.16 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时,应持机构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法的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安徽省建设厅备案,必要时对其能力进行核验。

4 检测流程

4.1 业务受理

4.1.1 签订委托试验合同

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附录1。检测合同中的甲方应为建设单位。

4.1.2 填写试验委托单

检测机构受理委托试验,应指导委托人填写试验委托单,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描述状态,委托人、见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委托单的编号应分类连续编号。

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办理委托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商定抽样时间。

4.1.3 样品编号

根据委托单,核对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和标识,进行样品流转。

1 样品的编号应分类体现唯一性。

2 样品编号应与委托编号相关联,和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相一致。

3 检测人员根据流转单核对样品,做试验前的准备。

4 现场检测人员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结合检测方案实施检测。

4.1.4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做好标识。

4.2 检测实施

4.2.1 试验室检测

1 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2 检测人员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

3 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

4 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5 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6 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

4.2.2 现场检测

1 必要时,应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

4)检测的数量和抽样方案;

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所需要的破坏工作;

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2 开始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委托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3 检测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4 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5 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6 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4.2.3 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真实性、随机性。

4.2.4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准确、公正。

4.2.5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制度。

4.2.6 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结果的报告制度。

4.3 检测原始记录

4.3.1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重现。

1 试验室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

3)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代表数量;

4)样品状态描述;

5)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7)检测环境;

8)检测数据;

9)计算结果;

10)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13)原始记录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委托单位、工程名称

2 现场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

3)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样本基数、批量;

4)样品状态描述;

5)检测原因、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

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7)检测环境;

8)检测数据;

9)计算结果;

10)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13)现场检测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见证人的单位及见证人签名。

4.3.2 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

4.3.3 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有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将正确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4.4 检测报告

4.4.1 应合理的编制检测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

1 检测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检测报告名称;

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3)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4)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5)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批量;

6)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等;

7)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8)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

9)检测结论;

10)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等;

11)报告、审核、批准人的签名;

12)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

2 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

2) 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3) 适用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

4) 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3 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抽样日期;

2) 样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生产者的名称、标识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3) 抽样地点,可包括示意图或照片;

4) 涉及的抽样程序和计划;

5)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有关信息,如环境条件;

6)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减少的说明。

4.4.2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

1 检测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2 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必须对报告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4 检测报告由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批准,批准人对检测报告负责;

5 检测报告应加盖安徽省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章、计量认证“CMA”章和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逢章。

4.4.3 检测报告的发放应进行登记。

4.4.4 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涉及到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5 样品处置

4.5.1 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

4.5.2 检测机构对拟检样品建立状态标识,确保在任何时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4.5.3 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样品留置。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资料的搜集和归档。

4.6.2 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1 管理档案包括: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资料、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件、仪器设备资料等。

2 技术档案包括: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同、试验委托单等。

3 技术档案的保管应按年度、按项目、按编号的顺序装订成册。

4.6.3 档案可以用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但不得违背原档案文件管理的要求。实行数据自动采集的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的保存应按月录成光盘登记存档管理,电子档案的保存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4.6.4 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且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

4.6.5 档案保存时间:

1 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期为20年;

2 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3 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

5 检测能力

5.1 人员

5.1.1 各类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的配备应按检测类别分别符合附录C-1、C-2、C-3的规定。

5.1.2 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5.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岗位证书。

5.1.4 检测报告审核人必须经检测机构认可,且不低于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行业工作至少5年。

5.1.5 检测报告签发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

5.1.6 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5.1.7 检测机构应根据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相应足够的检测人员,每个检测项目的持有岗位证书人员均不少于3人。每个检测人员在岗检测项目不多于5项,每个检测项目或参数应有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5.1.8 检测人员应遵守《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5.1.9 检测人员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5.1.10 检测机构应建立所有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

5.2 设施与环境

5.2.1 检测机构的办公、试验场所应与其开展的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

5.2.2 检测机构的试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和通风等配置应符合检测标准、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长时间工作的要求。

5.2.3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标准、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及设施,并要有符合规定的记录。

5.2.4 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2.5 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尤其应注意且应保留所有相应记录。

5.2.6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

5.2.7 检测机构应制定相应措施保证用电、用水、防火、危险品存放以及检测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安全。

5.2.8 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废气、废液及废固的处理符合人身健康及环保要求。

5.2.9 检测机构应制定安全及内务管理制度。不得在检测场所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和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检测场所,尤其是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

5.3 仪器设备

5.3.1 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与承担检测项目(参数)相对应的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仪器设备至少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5.3.2 检测机构配置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应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并注明仪器设备名称、编号、型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量值溯源等。

5.3.3 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所使用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验证)的周期计划。

5.3.4 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或仪器设备外,其它仪器设备可根据其质量、使用频次、工作稳定性、历次检定情况,提出可信的论证根据并办理适当的手续,适当延长检定或校准周期。而重要常用仪器设备应加强检定、校准周期内的期间运行检查,使仪器设备处于受控状态。

5.3.5 承担检定、校准的法定计量检定单位应具备承担相应工作的能力。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①仪器重新安装;②仪器改造后;③仪器使用异常时;④仪器过载后;⑤仪器重新启用;⑥仪器损坏修复后等。

5.3.6 仪器设备的自校应按现行有效方法进行,所用测量的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并有专人负责。

5.3.7 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根据计量仪器设备状态分别采用“合格”、“准用”、“停用”计量认证专用标识;非计量仪器设备也应用类似的标识表明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5.3.8 仪器设备的操作应有操作规程。在操作前,应查看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不得使用于检测,并作记录和处理。

5.3.9 检测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3.10 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对过去检测工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3.11 检测机构应制定每年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计划,并遵照计划实施维护保养和记录维护情况。

5.3.12 仪器设备应统一建档、建台管理。主要仪器设备应一机一档,并建立档案目录。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应包括:

①仪器设备名称及其软件的识别;②制造厂名称、型号、系列或其他唯一性标识;③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含接收时的状态,接收日期,启用日期);④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⑤计量检定、校准证书;⑥日常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及维护计划;⑦操作规程;⑧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自校规程。

5.3.13 检测仪器设备应进行自编号,自编号应与仪器设备的编号相关联。

5.3.14 应保存对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①标准物质名称;②生产单位名称;③标准物质唯一性标识;④购买日期及接受时的状态;⑤标准物质的等级和规格;⑥标准物质的有效期;⑦领用人和失效处理记录。

5.3.15 报废设备应进行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5.4 检测方法

5.4.1 检测机构应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的检测活动。

5.4.2 检测机构应按委托方的要求优先采用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规程或方法,并确保其现行有效。

5.4.3 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规程或方法及时获得并执行。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5.4.4 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② 对于有地区特点的,可选用地方标准(如粉煤灰砖);

③ 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宜按地方标准执行,如地方曲线,检测的基本原则和评价、抽样数量和基本操作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④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做适当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但要比对验证。

5.4.5 必要时应编制检测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样品的制备和处置等作业指导书。现场复杂检测项目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

5.4.6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方法等技术质量文件方便工作人员使用。

5.4.7 检测机构选用的检测方法不是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是非标准方法时,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涉及重要的结构安全的检测方法还需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5.4.8 对于有争议的检测项目所选用的方法应得争议双方的确认。

计算机辅助管理

6.1基本要求

6.1.1 检测软件应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6.1.2 检测软件应包括接受软件和管理软件,必须运行稳定,录入信息完整,结论正确,用语规范。

6.1.3 检测软件设计应严谨,生成的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且能够对各种非法操作运行有效的控制。

6.1.4 检测软件控制的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应根据标准规范及时更新和扩充。

6.1.5 检测软件应能将数据用互联网传输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6.1.6 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检测数量定期自动备分的功能。

6.1.7 检测软件应能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进行有关信息的检索、统计。

6.1.8 检测软件应能对检测数据等信息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测。

6.1.9 检测软件应能保证样品流转实行盲样制度,满足样品唯一性标识。

6.2安全性要求

6.2.1 检测软件登陆应采用权限控制机制,可采取密码形式,也可采取钥匙卡形式等。

6.2.2 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不同人员操作不同功能模块,不同检测项目的权限进行设定和管

理。

① 委托登记人员:仅能对检测流程中委托登记部分规定的功能进行操作。

② 检测人员:仅能对取得岗位合格证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操作,禁止擅自修改自动采集数据系统的数据和经审核的检测报告的数据。

③ 审核人:仅能对检测项目的委托信息、检测数据、计算结果及结论进行审核,若发现有误应退回检测人员,按规定批准授权进行修改。

④ 签发人:仅能对检测项目的相关信息、数据、结果及结论进行签发,若发现有误应退回检测人员,按规定批准授权进行修改。

⑤ 报告打印:检测报告自动生成,检测报告打印人员仅能依据样品密码单打印检测报告。

⑥ 系统管理员:能够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维护,但不能对已行成检测报告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⑦ 查询:对查询、统计等进行权限设置。

6.2.3 系统管理员只能在允许的界面中维护,禁止对系统底层进行操作。

6.3检测数据管理

6.3.1 检测软件应能够记载完整的信息。

6.3.2 检测软件对数据的定义与描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3.3 应确保数据及数据结果符合数据库系统本身的特点与要求,尽可能降低数据的冗余。

6.3.4 数据计算、结果修约、结论判定等数据处理,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6.3.5 对录入的检测数据经确认以后需要更正必须有一定的程序,并可追溯到原数据。

6.3.6 数据库应有5年以上检测数据的容量。

6.3.7 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6.4检测数据管理

6.4.1 自动采集所使用仪器应当通过有资质的机构的计量检定。

6.4.2 对自动采集使用仪器进行必要的期间检查。

6.4.3 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的检测,必须采用自动采集,钢筋力学性能检验和其他项目的检验宜采用自动采集。

6.4.4 自动采集的数据应直接进入检测软件,并可通过软件打印检测报告。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很详细的规定了工程质量检测的各方面问题,相关单位需要遵循这份技术规程来进行检测工作,这对于日常工程的质量把控具有重要的意义。施工单位也应当熟悉这份技术规程,以方便按照标准进行施工,保证验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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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在甘肃省开了一家建设工程的公司,为了去规范整个公司的工程项目。我想了解一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条文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对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条文有哪些的回答。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标准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公正,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质量检测业务,均由相关单位委托进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由使用单位委托,质量事故鉴定检测由责任单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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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住在安徽的一名商人,想问问是否有对房屋质量检测有研究的人士,能回答一下关于安徽省房屋质量检测的相关信息吗,具体讲一讲可以吗?
[律师回复] 1、地基承载状态
1.1检测内容
应重点调查有无基础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引起的裂缝、整体倾斜等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1.2检测范围
基础沉降引起的裂缝应从建筑物底层开始检查,并作为检查的重点。建筑物整体倾斜一般测量山墙四角及建筑物中部阳角部位。
1.3检测方法
1.3.1裂缝检测
市建筑质量抗震检测站一般采用裂缝测宽仪或读数显微镜测量,数据应精确到0.01㎜;对出现裂缝的部位应详细记录裂缝的宽度、长度、走向及产生的部位等特征,可采用绘图、照相等手段进行描述。
1.3.2整体倾斜检测
建筑主体倾斜观测应测定建筑顶部观测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的倾斜度以及倾斜方向,宜优先选用电子经纬仪测量,也可采用吊重锤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于刚性建筑的整体倾斜,也可通过测量顶面或基础的差异沉降来间接确定。倾斜检测时宜区分施工偏差造成的倾斜和变形造成的倾斜等。
1.3.3发展趋势监测(必要时)
裂缝:可采用在需要观测的裂缝处设置石膏饼进行跟踪观测。上海市建筑质量抗震检测站对需要观测的裂缝应统一编号,每条裂缝应至少布置两组观测标志,其中一组应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主要目的是观测裂缝宽度的变化趋势,另一组应设置在裂缝的末端,主要目的是观测裂缝延伸长度的变化趋势。观测周期应根据裂缝变化速度而定,一般开始时可半月观测一次,以后一个月观测一次,直至裂缝不再加大和延伸;如发现裂缝有逐渐加大趋势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必要时采取应急防灾措施。
整体倾斜:观测周期可视倾斜速率每1~3个月观测一次;当遇异常情况导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必要时采取应急防灾措施。倾斜观测应避开强日照和强风等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的时间段。
朋友您好,以上是我对您所问的关于安徽省房屋质量检测的问题的答复,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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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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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们工程队最近刚刚完成一个项目,需要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比对检测合同应该怎么写?有没有范本供参考?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
登记编号:
ZM-04-04-0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工程名称 委 托 方 服 务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4页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徐州奥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的 工程质量由乙方负责检测,特订立本合同。
一、 检测范围
建筑材料常规检测□ 结构检测□ 环境检测□ 建筑节能□
二、 双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由 支付本工程检测费用;
(2)指定取样、送样、见证取样人员保证样品取样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3)现场检测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的主要义务:
(1)按期完成甲方委托;按期提交检测报告;
(2)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
必要时提供检测方案;
(3)协助对甲方的技术进行保密;
(4)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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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本信息
四、 检测程序
1、 由甲方将受检产品送到乙方实施检测
2、 需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须提前一天(扣除节假日)通知乙方
3、 乙方如将业务分包必须证的甲方同意。
4、 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书,明确样品
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
五、 履行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工程竣工、付清合同余款及乙方向施工方提交检测报告止。
六、 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3/4页
1、本合同检测费用总数由各项发生的费用累计,计算标准按徐州市物价局:徐价房【2001】90号文件转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物价局:苏价费【2004】313号,省财政厅:苏财综【2004】96号,省环境保护厅:苏环计【2004】24号,关于《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2、检测费按 每发生的费用。
3、当工程竣工,乙方将检测报告提供完毕,将所剩余款一次结清。
七、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进行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八、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委托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签章): 委托方(签章): 代表方: 代表方: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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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监督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1.5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第二条
检测类别及项目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别:
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工
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
第三条
检测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第四条
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指导价(2011版)》,以上标准之外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为。
4.1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计算总检测费。
4.2支付方式:□现金□支票□转账
4.3支付时间:□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分期支付: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5.1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于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书面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份。
第六条
异议处理
6.1委托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委托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受托方承担复检费用。
6.2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在收到复检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检测程序符合性或检测结论正确性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7.1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并制定该工程的试验计划。
7.2委托方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详细填写检测委托单。
7.3委托检测前,委托方应当将委托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委托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方。
7.4委托“见证”检测前,委托方应当提供“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送“见证”检测样品时附“见证记录”。
7.5现场检测项目,委托方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受托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涉及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见证人员应当到场进行见证。
7.6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7受托方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7.8对于已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检测项目,受托方应当使用该系统实施检测和管理,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7.9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10受托方对检测工作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7.11受托方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3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的违约金。
8.4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千分之的违约金。
8.5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受托方应当更正或免费重新检测。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6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7 其他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
(二)、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工商局在总结过去合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单位和检测单位之间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二、委托单位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三、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以登录“北京工商网”、“北京建设网”、“首都之窗”网下载。
我们公司专门做工程质量检测的工作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怎么写呢?有没有范文
[律师回复] 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建筑节能、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报告的活动。查询本市检测机构名单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选择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可另行附页。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委托方):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检测单位(受托方):营业执照注册号:检测机构资质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填写)(((1.2工程地点:1.3结构类型:1.4监督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1.5开工日期:竣工日期:1.6其他:第二条检测类别及项目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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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l、中间产品、原材料的质量检测。2、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质量检测,水利水电工程中如闸门、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3、单元工程质量检测。4、工程外观质量检测。5、工程竣工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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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由于对我们工程等我质量不放心,要进行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委托检测合同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检测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描述的检测内容、工作条件、费用支付、报告提供、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遵守。注:
1.对于合同有关条款,签约方需约定更多内容,可另行附页,并在相关条款处注明“另见附页”。附页应标明本合同编号和相对应的条款。
2.本合同中签约方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予划“/”锁定。
3.本合同中带“□”的内容,表示可选内容。请在选定内容后面的“□”中划“√”。第一条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项目地址:
3.建设单位:
4.勘察单位:
5.设计单位:
6.施工单位:第二条检测试验内容:选项(在□处划“√”代表选择,不选择项应划“/”锁定。在横线处应准确填写,不填写时,应划“/”锁定。)□001通过静载荷试验,以确定下列地基基础承载力特征值。□
1.砂石桩□
2.灌浆□
3.振冲□
4.桩端土□
5.回填地基□
6.CFG桩□
7.桩基□
8.最大试验荷载试验数量:单价:万元/(点、根)□002通过高应变,以检验单桩竖向承载力。试验数量单价:元/根□003通过低应变,以检验单桩桩身结构完整性。试验数量单价:元/根004通过静力触探,以确定地基土力学指标。试验数量单价:元/点□005通过动力触探,以确定地基土密实程度。试验数量单价:元/点□006通过声波透射法,以检验单桩桩身结构完整性试验数量单价:元/根□007通过钻芯法,以检验单桩桩身结构完整性及桩身混凝土强度试验数量单价:元/米□其他试验数量单价:第三条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1.检测费:共计(大写)拾万千百拾元整(小写)¥。2.支付方式:□A.一次性支付。支付时间:□B.分期支付。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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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叔叔是一个工程师,他不知道法律对于这方面有那些问题,而且有那些规定请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条文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二、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四、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五、工程造价及建筑图纸设计标准复核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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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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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检测委托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设工程检测委托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__________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的工程材料来样及其他建筑实体工程检测事宜进行检测。乙方根据国家规范和甲方的检测要求,予以科学、公正、准确、高效地进行检测,并按照客观的数据出具报告。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经友好磋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测报告提交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建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检测服务范围及时间 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2.钢筋(含焊接及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测; 3.建筑用砂常规检测; 4.建筑用卵石、碎石常规检测; 5.砼强度检验; 6.砂浆强度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 8.掺和料(粉煤灰)检验; 9.沥青检验; 10.防水卷材检验;1 1.墙体材料(强度)检测 主体结构检测: 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2.砼保护层厚度(钢筋扫描)检测; 3.砼楼板厚度检测; 4.砌体基本力学性能检测 说明:因施工质量、试件制作等原因产生的各类现场实体检测甲方另行委托,费用按实计算。 三、合同单价 1.本合同按单项(或工程平方米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收费核算; 2.本次各项检测费用合计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检测前预付总检测费用的____%-____%预付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元。 2.其他的付款方式如下 主体工程结束付_______整,剩余款项所有报告全部提交一次性结清。 五、相关权利和义务 甲方义务 1.工程开工后,凡建设过程发生的相关检测均委托乙方进行。 2.定期与乙方确认工程进度,并根据付款条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 甲方权利 1.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协议执行过程,可随时查询。 2.从乙方获取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的权利。 乙方义务 1.根据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任务,提供检测报告。 2.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实际检测结果不足设计要求等),及时向甲方通报。 3.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特殊项目检测(或乙方检测能力以外的项目),分包前应将分包单位情况通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分包(费用另计)。 4.提供检测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抽样送检工作。 乙方权利 根据相应服务内容收取检测费用。 六、检测标准 1.甲方明确检测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情况下,按甲方指定标准进行检测。 2.甲方未明确检测标准,按工程施工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3.各类标准执行优先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七、甲、乙双方按照上述条款履约合同,如其中一方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或提请合同管理机关行政调解;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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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什么?
建筑质量检测中心是对建筑工程及其材料依法进行检测并出据检测结论的单位。多数是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但沿海一带已经改革了,原来的检测中心,都成立了有限公司,也就是独立的企业,有专门的法人代表,不再是譬如质监站副站长兼任试验室主任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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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建设工程质保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2017年6月7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政策解读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4、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6、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本人老公在安徽省工地上打工,前段时间因为意外摔伤了手,现在还在医院恢复,想问一下安徽省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因为老公还在病床上养伤,一切还需要我代办。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工伤,首先是抢救治疗,保证生活。然后是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再后是鉴定伤残等级,作为计发待遇的依据。企业员工工伤处理流程如下:
一、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
二、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
三、人事单位应检附相关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领取)
2、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
4、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和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
5、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五、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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