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费跟申请保全保证金性质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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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财产保全属于申请保全的一种,二者性质是一致的。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属于手续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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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可以选择离婚,结束夫妻的婚姻关系。离婚时会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为了防止一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隐匿、转移,会申请保全。那么,离婚财产保全费跟申请保全保证金性质是一样吗?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离婚财产保全费跟申请保全保证金性质是一样吗?

离婚财产保全属于申请保全的一种,二者性质是一致的。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属于手续管理费用。

二、离婚财产保全费跟申请保全保证金费用是多少?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概念以及相关规定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应价值的保证金或者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阶段当事人申请的行为,保全措施处于诉讼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财产能得到顺利的分配,具体保全形式有很多种。离婚财产保全费跟申请保全保证金性质一样吗?二者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对财产的保全,需要缴纳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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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涉及两种罪名:

一,合伙企业的职工,包括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占合伙企业的财物构成财产的侵占罪

二,合伙企业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挪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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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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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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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人的出资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一方面避免合伙人随意抽回出资,保障合伙人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回避了合伙人出资的权属问题,给合伙人提供了根据出资种类,如劳务、使用权、货币、实物等具体情况而进行灵活约定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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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建工程也可以进行抵押,这从侧面也证明对在建工程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应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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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性质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入本世纪以后,随着的发展,特别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成功,一些国家的法律赋予合伙组织相对的法律地位、增强其组织性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和等国家的合伙法除确认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外,还将合伙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的法律地位的经营性组织来对待。时至今日,这种作法已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同。法国甚至在1978年修改民法典时赋予某些合伙组织以法人地位。
合伙相对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的确认,使合伙财产的集团所有权得以确定。考试/大统一法委员会于1994年最新修订的统一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是合伙财产的所有者。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原始投入合伙或为合伙利益以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都是合伙财产”。该法同时规定,在转让合伙财产方面,确认合伙为一主体,即“任何不动产都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取得,这样取得的所有权在转让时只得以合伙名义进行”(第八条第3款)。我国地区的合伙经营条例规定,合伙财产“须由合伙人按合伙协约绝对为合伙经营之目的而持有及运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合伙的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具有趋同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统一合伙法如此规定具有明显的实用性,不能据此肯定合伙财产的法人性。但无论如何,合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和转移财产的规定确实方便了合伙组织的经营,考试/大对于合伙的发展壮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合伙(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财产集团所有权性质的增强是商业经营客观需要的反映,是合伙组织性增强在合伙财产上的反映。
上述合伙财产的沿革,引起许多国家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改变了罗马法将合伙财产规定为按份共有的作法,而将其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归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与经营,排除了出资人任意处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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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性质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入本世纪以后,随着的发展,特别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成功,一些国家的法律赋予合伙组织相对的法律地位、增强其组织性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和等国家的合伙法除确认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外,还将合伙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的法律地位的经营性组织来对待。时至今日,这种作法已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同。法国甚至在1978年修改民法典时赋予某些合伙组织以法人地位。
合伙相对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的确认,使合伙财产的集团所有权得以确定。考试/大统一法委员会于1994年最新修订的统一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是合伙财产的所有者。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原始投入合伙或为合伙利益以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都是合伙财产”。该法同时规定,在转让合伙财产方面,确认合伙为一主体,即“任何不动产都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取得,这样取得的所有权在转让时只得以合伙名义进行”(第八条第3款)。我国地区的合伙经营条例规定,合伙财产“须由合伙人按合伙协约绝对为合伙经营之目的而持有及运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合伙的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具有趋同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统一合伙法如此规定具有明显的实用性,不能据此肯定合伙财产的法人性。但无论如何,合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和转移财产的规定确实方便了合伙组织的经营,考试/大对于合伙的发展壮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合伙(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财产集团所有权性质的增强是商业经营客观需要的反映,是合伙组织性增强在合伙财产上的反映。
上述合伙财产的沿革,引起许多国家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改变了罗马法将合伙财产规定为按份共有的作法,而将其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归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与经营,排除了出资人任意处置的可能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入本世纪以后,随着的发展,特别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成功,一些国家的法律赋予合伙组织相对的法律地位、增强其组织性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和等国家的合伙法除确认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外,还将合伙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的法律地位的经营性组织来对待。时至今日,这种作法已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同。法国甚至在1978年修改民法典时赋予某些合伙组织以法人地位。 合伙相对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的确认,使合伙财产的集团所有权得以确定。考试/大统一法委员会于1994年最新修订的统一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是合伙财产的所有者。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原始投入合伙或为合伙利益以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都是合伙财产”。该法同时规定,在转让合伙财产方面,确认合伙为一主体,即“任何不动产都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取得,这样取得的所有权在转让时只得以合伙名义进行”(第八条第3款)。我国地区的合伙经营条例规定,合伙财产“须由合伙人按合伙协约绝对为合伙经营之目的而持有及运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合伙的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具有趋同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统一合伙法如此规定具有明显的实用性,不能据此肯定合伙财产的法人性。但无论如何,合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和转移财产的规定确实方便了合伙组织的经营,考试/大对于合伙的发展壮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合伙(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财产集团所有权性质的增强是商业经营客观需要的反映,是合伙组织性增强在合伙财产上的反映。 上述合伙财产的沿革,引起许多国家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改变了罗马法将合伙财产规定为按份共有的作法,而将其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归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与经营,排除了出资人任意处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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