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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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差别在于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实诈骗,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何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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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因此实践中,有不少人无法准确区分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导致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出错。那到底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区别有哪些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区别有哪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差别在于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实诈骗,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何种方式。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法条的竞合,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诈骗罪,比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和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特殊类型的诈骗罪论处。

二、诈骗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诈骗罪应注意该罪与其他几个罪名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在无法认定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况下,往往会按照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至于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区别,上文中小编作出了总结,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由于这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在量刑标准方面规定的也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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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视总是看到那些富人给那些坏蛋绑架然后敲诈钱财,我就有一点好奇想知道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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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诈骗罪则不限于使用何种方式。两者属于法条竞合,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时,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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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不当得利诈骗还款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不当得利罪,被人给起诉了。
[律师回复]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民事欺诈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和相互关系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你好律师,朋友让我帮忙问一下购物贷款合同诈骗之间有什么区别?希望你能帮忙給与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从概念及内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具体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以上是购物贷款合同诈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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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区别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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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段时间看新闻看到一些皮包公司骗了一些群众不少钱还跑路了,这我就有一个困惑了,我不太清楚民间借贷与合同诈骗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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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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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法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律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依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据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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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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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
2、看行处理。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5、考察行为人本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末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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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区别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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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和别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导致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指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但是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在收购明星电力股权过程中,周益明用以收购的深圳明伦集团有限公司根本就是一个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为了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要求,周益明聘请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明伦集团炮制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此后,周益明又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获得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所需的3.8亿元贷款,严重违反了不得将贷款用作收购股权资金的规定
  这样的行为明显是诈骗行为而不是侵占行为
  刑法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定性为合同诈骗: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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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区别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区别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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