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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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婚姻的主体由于情况的特殊,有一项规定,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也属于无效合同,所以该行为的主体应是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无效婚姻的主体则包括了当事人,以及其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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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有人结婚离婚,随着人们社会的进步,传统思想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似乎非常的少见,都是自由的恋爱双方因为相爱这对方,最后以结婚的方式延续自己对对方的爱。那么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什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 无效婚姻的定义

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已经有无效婚姻的规定。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以上就是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什么的详细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很容易就知道,无效婚姻的主体由于情况的特殊,有一项规定,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也属于无效合同,所以该行为的主体应是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无效婚姻的主体则包括了当事人,以及其利害关系人。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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