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胎儿权益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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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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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可以对于许多人来说,在其概念上会有一些不明白,它的内容也会有很多不清楚,但是这都无关紧要,许多人说法律我知道,但是它的范围很广,所以也只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胎儿权益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民法典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有哪些?

1、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自施行)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并不是说胎儿必须出生时是活体才能受到保护,胎儿出生是活体不是其能够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而是承认即使胎儿尚未出生,就可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可以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明确对胎儿的保护范围及其行使办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对胎儿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保护。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因其尚在母体中,无法诉求自己的权利,当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其权利,由监护人代其参加诉讼,以保障胎儿的合法财产。此外, 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胎儿的财产,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对胎儿应有的财产予以合理保管,不得随意进行处分,在胎儿出生后应当予以转交。

(2)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当胎儿在母体孕育的过程中遭受损害时,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后才能确定其损害后果的,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二是发现损害时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可以参照侵权法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3)是胎儿在遭受损害时尚未出生,但己经可以确定会对胎儿造成损害时,为了丧失索赔的时机,胎儿在出生前即可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可由其父母代其及时行使诉权。

(4)是胎儿出生后即未存活,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之前外界的加害行为就视为对其母体的侵害。

二、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三、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

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民法典保障的是人们的最基本的权益,范围比较广泛,就算是胎儿也要保障他的权益,学习民法不光是学习知识,更多是学习生活,因为生活处处都是法律,没有法就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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