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新规监护制度如何理解?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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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患者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这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有监护人,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监管与保护,代替他们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那民法总则新规监护制度如何理解?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总则新规监护制度如何理解?

在我国,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患者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这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有监护人,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监管与保护,代替他们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那民法总则新规监护制度如何理解?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新规监护制度如何理解?

监护制度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例,甲带邻居家小孩到乙家串门,该小孩在玩儿的过程中掉进乙邻居家的井里被淹死,井的所有人承担的是危险责任,甲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由谁担任?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监护人有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般来说监护人会由家属担任,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如果没有父母的,则为其祖父母或兄姐等等,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则是其配偶、父母等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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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1、根据当地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指定其专门的监护人 2、当事人要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为监护人 3、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门指定的人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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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当中,大家对监护的理解,不能笼统的概括为社会生活当中的相关人士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其实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对监护制度有着相应的比较细化的分类,监护制度在监护范围、监护程序上都有一些明确的要求。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解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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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被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吗
[律师回复] 如父母,配偶,子女,监护人有三类.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二是指定,兄弟姐妹等.监护的设立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但若近亲属之间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则须经指定才能确定监护人.这就属于指定监护而不属于法定监护:
第一类是近亲属.最高人民。所以为了避免争议要有遗嘱指定监护人。如能提供更多信息:
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第三类是相关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但上述三类人员并非都是法定监护人.只有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才能属于法定监护.而近亲属依照一定的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之间没有争议.不须由有关单位或组织同意或指定您好,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监护是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即是指直接由法律规定的监护.一是指定监护即是指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的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三种情况:一是单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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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因为要处理一些相关的事情。
[律师回复]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和教育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2)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A、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B、监护人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该出发行为无效。若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因此而给被监护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C、若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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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总则监护制度规定要怎么解读?
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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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什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居民委员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村民委员会,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您好,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二)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有。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
(一)配偶、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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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总则监护制度如何解读?
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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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大家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是什么呢?能不能给我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谢谢了。
[律师回复] 你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如下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 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 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 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 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 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 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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