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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各类纠纷层出不穷,如何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是关键。张居宽律师深耕建筑工程法律领域多年,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展现了出色的理论运用能力。
合同义务抗辩理论运用
张居宽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合同义务需以约定为依据。在本案中,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这一法律解释使得开具发票不能被认定为合同约定义务,为被告方提供了有力的抗辩基础。
法律关系定性理论运用
从法律理论角度,开具发票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发票开具进行管理和监督。张居宽律师准确地将此争议定性为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成功说服司法机关。
主体资格抗辩理论运用
根据税法相关理论和规定,不同主体在发票开具上有明确要求。张居宽律师提出自然人被告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观点基于对税法和民商法交叉适用的理解,为被告赢得了有利局面。
在本案中,张居宽律师凭借对法律理论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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