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非吸案件

最新修订 | 202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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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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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等案件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曾办理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均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开始正式执业,服务地区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其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担任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律师身兼多职,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在荣誉方面,他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的擅长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自执业以来,他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方面表现出色,同时也精通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行业贡献

在行业贡献方面,陈晓伟律师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中。

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一

这起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的业务、其在公司的职位、参与的数额、业务宣传情况以及承诺返本付息等问题。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整体了解了案件全貌,并再次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的前提下再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时退赔了15万元。

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郭X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郭X积极退赔。最终,法院认为丁XX等八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系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二

此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郝XX投案之前,他已经咨询过律师。律师根据郝XX的描述,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因为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生效,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的从轻处罚。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辩护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

辩护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的“挂单”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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