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期治疗费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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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工伤后期治疗费由谁承担?

很多时候,工人受伤后,伤情比较严重的话,会长期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工人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通过鉴定,明确工伤等级的,工人可以从单位那边领取一笔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补助金等。那么,工伤后期治疗费由谁承担?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工伤后期治疗费由谁承担?

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二、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综上所述,工人因工受伤,属于重伤的话,往往涉及到后期治疗费用。这个时候,工人通常会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可以拿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及其它赔偿等。如果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承担工伤后期治疗费的话,即使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还是应该承担超过部分的医疗费。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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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续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结果,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如果有后续治疗、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后续治疗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受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工伤职工可能有后续治疗可能不存在后续治疗,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停发原待遇,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治疗中止后仍需继续治疗,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一种风险承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和治疗费所需费用,劳动者是服务企业生产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何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不应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用,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有获得救济赔偿的权利,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需要医治所花费的一种经济补偿,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发生工伤后的延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这需要分明具体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职期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定级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取决于职工自己,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属于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概略补偿、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意见。劳动关系终止后,目前尚无对此作出具体解释,该医疗补助应可以填补治疗损失了,职工应当预见到终止劳动关系后,治疗工伤是劳动者恢复身体健康和延续劳动能力的必经过程
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用应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只承担治疗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即公交车费用。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治疗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三个目录范围的是100%支付。也即使说,单位并无医药费支付责任,这笔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至于工伤基金最后实际报销多少,是由他们来审核的,也就是说报销与否以及报销多少是工伤保险基金说了算。据你所说情况初步来看的话,美容性质如果与工伤本身的治疗无关的话,很难报销的,而且用药中有很多自费项目也是无法报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的责任只限于: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2)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社会保险缴费;
(7)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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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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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只承担治疗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即公交车费用。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治疗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三个目录范围的是100%支付。也即使说,单位并无医药费支付责任,这笔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至于工伤基金最后实际报销多少,是由他们来审核的,也就是说报销与否以及报销多少是工伤保险基金说了算。据你所说情况初步来看的话,美容性质如果与工伤本身的治疗无关的话,很难报销的,而且用药中有很多自费项目也是无法报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的责任只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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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谁承担,工伤期间的医药费由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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