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证据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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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诈骗的定罪证据依旧需要事件的起因、过程、时间、地点、以及发生过程中参与的人物等元素,同时还需要的就是监控录像或者是网络性质的资料,至于其它特殊的资料则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证的。
网络诈骗证据具体有哪些?

网络诈骗一直是我们深恶痛绝的事,很多人上当了却不自知,又由于诈骗平台在虚拟网络,来无影去无踪,导致捉拿嫌犯的难度增加。遇到网络诈骗,我们要做的就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这个嫌犯诈骗的事实,让嫌犯绳之以法。那么,网络诈骗证据具体有哪些?

一、物证、书证:

(一)物证、书证尽量保证原物,若无实物,办案人经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如作案工具(包括电脑、手机、银行卡、移动基站、群发器等)、赃款赃物、其他佐证犯罪事实的证据(如同案犯之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电脑聊天记录、网页原始界面、银行汇款凭证、机构文件、等级证书、案发地监控录像等)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同时制作文字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制作物证照片等的原因、制作过程、制作人、原物存放何处等问题,并由侦查人员、制作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物证、书证若不能提供原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物证确实是不便移动;

2、易腐烂变质而不易保存;

3、依法应返还被害人;

4、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的;

5、因法律规定不宜随案移送而应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的;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的物品。

(三)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是否具备能够说明物证收集提取地点、收集提取方式、包装保管方式、保管地点等情况的记录;由侦查机关搜查取得的物证,是否有搜查证和扣押物品清单;经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四)物证、书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因时间、条件的变化等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五)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于提取、扣押、起获的赃物、电子物证、文字材料等,是否通过价格鉴定、电子证据鉴定、文件鉴定等鉴定与犯罪嫌疑人相关联;

(六)物证、书证是否交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有关人员辨认、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七)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证人是否存在作伪证的可能;证言的来源和内容是原始取得还是传闻的证言,证言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没有矛盾,符合客观实际。对证言中不合情理、有矛盾的内容,应当向证人作进一步询问;

(二)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果发现疑点,应当再行询问或深入有关场所核查;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是否正常,证人感知事物的能力高低、记忆力好不好、表达能力强不强、思想方法是否主观片面、发案时精神紧张或分散等都会影响证人正确地感知、记忆、表达客观事实。必要时可以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鉴定,可以让证人辨认、对质或进行侦查实验等,以便对证人证言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应当查明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思想顾虑或外界压力、有无受到他人的指使、收买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办案人员有无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暗示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证言笔录是否完整,有无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证人证言应包括下列内容:何时、何地、何人申请网站注册及使用、银行账号开通、手机号码开通及使用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起居规律;被害人汇款、转账经过;被害人筹措钱款、资金来源等事实所涉及的支票、有价证券的种类、额度;所涉及的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出售货品经过等情况。

(五)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真实的证人证言与案内的其他证据应当是一致的,不矛盾的,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应当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

(六)证人系未成年人的,根据幼年证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审查幼年证人证言的内容和所使用的语言是否与之相适应。

(七)关于笔录制作程序,应审查:询问证人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是否为个别进行取得的证言;询问人员是否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办案人是否存在违反回避制度的情况;是否经证人核对并签名、盖章或捺印,办案人是否在笔录末尾签名。

三、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被害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何时发现被骗,被骗的时间、地点、经过;是犯罪嫌疑人首先与自己进行联系的,还是自己看到有关信息后主动联系的;个人信息是否曾被泄露,犯罪嫌疑人可能的获取个人信息的途径;诈骗信息的具体内容,载有诈骗信息的网页、具体位置;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话、短信联系的时间、次数、具体内容等,对方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以何种理由进行诈骗,诈骗的手段、方法、过程,骗取钱财的数额;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是否持续有效,在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是否关闭诈骗网站、网络平台或中断联系;受骗后如何交付的钱财,汇款、转账等的过程,对方帐号;未及时报案的原因,是否存在贪图利益等自身过错;被骗财物详细情况,是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还是实物,实物的特征,外观形态、种类、颜色、数量、价值等,支票、有价证券的种类、额度;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是否有其他知情人;是否为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了经济损失。

(二)被骗物品是否为生活必需品,是否因此而影响到了正常生活。

(三)被害人是否具备辩认条件;具备辨认条件的是否做辨认笔录。

(四)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现住址、户籍地、被拘留逮捕时间、健康状况、前科劣迹前科、聘请律师情况、履行权利义务告知情况、个人简历、家庭情况等)。注意区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适用的法定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与被害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关系,犯罪动机、目的,案件起因,如因经济拮据、图财、临时起意等。

(三)犯罪起意,预谋策划的过程,是否有他人传授犯罪方法。

(四)用于诈骗的手机、电脑等工具的来源;如何物色被害人,如何接近并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诈骗的手法及流程,如以提供奖品、奖金为诱饵骗取钱财,谎称信用卡被刷卡消费要求转账,退税退费,冒充亲属要求汇款,网络购物中奖,网络炒股咨询,假冒企业、银行网站的“网络钓鱼”,利用电子商务安全漏洞实施欺诈等;诈骗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方式;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发布信息的电脑、网站、IP地址; 通过手机、短信与被害人联系的,联系的时间、次数、每次的通话内容;用于诈骗的图片、信息等资料的来源; 诈骗网站的域名、开办的时间,是自己建立的,还是利用其他门户网站的平台; 申请银行账号、开通手机号码时,登记的个人信息是否真实;开通多个银行账号,多个手机号码的目的何在;被害人人数,所在地区,骗取钱财的数额;犯罪后的表现情况,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五)是否追挤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其他未如实交代的犯罪问题。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二)送检的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四)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意见能否确切的说明电子物品存储的数据、文字等关键内容,数据、文字是否与案件有关;文检鉴定意见,有关字迹、印鉴能否为证实犯罪嫌疑人所留;价格鉴定能否证实被骗物品的价值。

(五)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六)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一)犯罪预备现场、实施诈骗现场、丢弃作案工具现场、起获赃款赃物现场等勘查笔录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查的事由、勘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方法和过程;记载的物品、痕迹、书证等的特征与实物是否吻合;笔录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文字记载与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文字、数字表述是否确切。

(二)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的痕迹、物证是否全部送检,是否存在遗漏未送检的情况,若存在未送检的情况是否有相关情况说明。

(三)多次或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因。

(四)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笔录有无篡改或伪造。

(五)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是否签名确认。

(六)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是否为当场制作,是否为原始记录;如果是复印件,是否有原始办案单位盖章确认,是否附有原始记录。

七、视听资料:

(一)监控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像、录音资料来源是否合法,录像过程制作过程中有无引诱等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是否载明制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制作视听资料的机器、设备是否正常,技术水平是否先进;

(三)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

(五)金融机构等地的监控录像,是否使用公安机关调取物证通知书调取,是否刻录为光盘保存,记录的内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有关。

八、其他证据:

(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能否完全说明案件从发生到侦破的整个事实经过,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的情况;

(二)证人的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过程是否合法,格式是否正确,辨认结果是否有明确指向;辨认照片是否与笔录相匹配。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户籍是否为原籍公安机关出具。

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了,几乎普及了每家每户,同时诈骗犯的诈骗手段也在升级。互联网虽然改进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也促使诈骗犯为非作歹。网络诈骗证据我们可以自己去收集,收集好后交给警方,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立案。总之要预防网络诈骗,先从自己做起,不泄露隐私、不贪小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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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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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人的,应当自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报人民检察院审批。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逸、多次犯罪、合伙犯罪,申请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批准的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予以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实施。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监视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继续监视。犯罪嫌疑人被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保释候审。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情节复杂,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的,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并将起诉意见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写明,并应当转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人的说法。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案件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通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通知被告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案件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与其通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可能会延长半个月。    
(3)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起诉书中的刑事事实有明确指控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并附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影印件或者照片。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第一审案件。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案件中所称犯罪事实,可以会见被羁押的被告,并与其联系。在审判期间,辩护律师为被告辩护。
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但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分别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下列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被告人依法认定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法认定被告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因此,网络诈骗案件的立案程序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来说,网络诈骗案件的立案过程必须经过侦查阶段,再到审查起诉阶段,最后到审判阶段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查。这一过程既漫长又繁琐。因此,我们不仅要懂得如何立案,还要懂得如何防范网络欺诈,否则事情就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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