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其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特性,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无此权利。
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仲裁机构仲裁前,一般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即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
但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此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其行使范围包括,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此时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在这些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其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保证类型为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
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未通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强制执行前,一般保证人可行使该权利。
3.不存在法定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如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当我们探讨保证先诉抗辩权时,除了了解其行使条件和例外情形,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若后续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保证人的责任该如何界定;以及在例外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又该如何实现。这些问题都与保证先诉抗辩权紧密相关。如果您对保证先诉抗辩权的这些拓展问题,或者在实际遇到的保证责任纠纷中有任何疑问,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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