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都有自己侵害的客体,而在一些类似犯罪当中,实际侵害的客体可能是一样的,这点并不奇怪。但对于诈骗罪这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而言,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呢?在对诈骗行为做出认定的时候,具体又该怎么操作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如何正确认定诈骗罪
(一)罪与非罪
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三、诈骗罪判几年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处10%: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退赃或退赔的;
(2)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3)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综上,对于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法律中规定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但因为我国法律中没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构成此罪的其实只能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对此罪做出处罚的时候,要做到罪刑相适应,那此时就需要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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