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渠道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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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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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许多夫妻会由于无法生育等原因而需要领养孩子,我国对于家庭领养孩子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可以领养孩子,同时,领养孩子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那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渠道是怎样的?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领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自施行)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通过哪些渠道领养孩子?

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三、怎么领养孩子?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收养人除满足上文介绍的领养孩子的条件外,收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同时,单身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符合领养孩子的条件的收养人可以先到社会福利院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小孩,再向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这样手续会相对简单。

家庭领养孩子有着严格的要求,如领养家庭无子女、有领养孩子的条件等等,领养应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家庭领养孩子的渠道较多,一般是从福利院领养孩子,也有生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的,无论是哪种领养方式,双方都应办理一系列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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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渠道是怎样的?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六点。通过哪些渠道领养孩子: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具体内容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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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渠道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渠道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通常情形下,强制执行以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当然要经过立案—开庭审理—宣布判决的过程。多数时候,这是一个比较辛苦比较艰难的过程,主要是诉讼程序过于冗杂、漫长。那么,除了诉讼有没有更便捷的途径,可以尽快将债务人还款义务交由强制执行呢?
一、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合同),可加入一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并交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债权文书”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加入“接受强制履行承诺”,有利于尽快将纠纷引入强制执行程序,减少讼累,较快实现债权。另外,根据合同金额大小,公证费在数十元至三千元之间不等,相对于诉讼费、律师费来说要少得多。只不过,现实中有“资格”采用此种方式的,只有一些大型国企、企业集团、商业银行等等。对于一般商事主体,我建议若认为合作对方履约风险较大,可以提出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建议或要求。
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最高人民在《〈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
《物权法》这一规定相对于之前《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来说是一个巨大突破,目的在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该过程中,首先要尽可能的达成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对方不执行协议,债权人就可以持抵押权登记、抵押协议等证据到要求执行。但是,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物权法》颁布至今最高院却没有出台相配套的实施办法以及机制改革。以致各地认识不
一,目前还鲜有司法实践先例。因此,这需要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协调,尽量争取。如果申请方是商业银行,通过非诉实现抵押权并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更大。
(原标题:除了诉讼,还有什么渠道可以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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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合同),可加入一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并交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债权文书”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加入“接受强制履行承诺”,有利于尽快将纠纷引入强制执行程序,减少讼累,较快实现债权。另外,根据合同金额大小,公证费在数十元至三千元之间不等,相对于诉讼费、律师费来说要少得多。只不过,现实中有“资格”采用此种方式的,只有一些大型国企、企业集团、商业银行等等。对于一般商事主体,我建议若认为合作对方履约风险较大,可以提出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建议或要求。
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最高人民在《〈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
《物权法》这一规定相对于之前《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来说是一个巨大突破,目的在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该过程中,首先要尽可能的达成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对方不执行协议,债权人就可以持抵押权登记、抵押协议等证据到要求执行。但是,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物权法》颁布至今最高院却没有出台相配套的实施办法以及机制改革。以致各地认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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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子女的正规渠道是什么
领养子女的法定程序包括: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儿童救护站寻求合适的养子或养女,或与生父母协商收养其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然后,需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经过审核、公示等程序,最终获得收养登记证,完成合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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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式与融资渠道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融资方式与融资渠道的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方式与融资渠道的含义是什么
融资渠道可以分为企业的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1、内部融资渠道
企业内部融资渠道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企业自由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企业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基金。
2、外部融资渠道
外部融资渠道是指企业从外部所开辟的资金来源,其主要包括: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金融机构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和外资等等。
融资模式
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呈以下特点:
1、商业银行贷款对象为经营效益较好、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企业;贷款期限较短,通常为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措施严格,抵押要求高,少量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应收账款融资;不能享受优惠或正常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多上浮。
2、通过担保公司融资的对象为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融资期限1~2年,且能够在抵质押的基础上,通过借款人提供无限责任保证等给予部分信用融资,但要求企业支付担保费,且按月还本。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还贷压力大,资金使用效率低。
3、创业投资是近年来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一种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募集到资金的创司经过调查、论证和筛选,直接对其认为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使企业获得发展资金,其投资对象可以是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按比例匹配。
1、股权性融资(直接融资)
股票的流动性比出资证明书的流动性大。
2、债权性融资(间接融资)
债权资金是在一定期限满后企业必须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不是股东的资本,但可利用这种资金为股东带来利益。债权性融资主要有向金融机构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两种形式。
发行企业债券有着较多的政策规定,比较适合基础设施建设,比如水利、水电、道路、桥梁等工程,目前中小企业主要是采用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债权融资的工具有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质押贷款等国际债权融资方面有银行保函,银行备兑信用证融资,此外还有资产锁定融资。
3、企业保留盈余
企业保留盈余主要是企业要增加投资时用应付给股东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其融资的性质相当于股权融资。这种方式比较适合股份有限公司。
4、BOT项目融资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
企业投资公共工程时,政府给予企业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采用BOT方式比较容易得到一些财团的支持,其在融资时主要是将项目抵押给财团或金融机构,然后进行建设,建设后从经营的利润还款,或卖掉某个经营期给金融机构或财团。
5、政府基金
目前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许多基金,比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农业基金、技术改造基金等。这些基金的特点是利息低,甚至免利息,偿还的期限长,甚至不用偿还,但是要获得这些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政策条件。
6.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融资功能,二是推销功能。
理论上讲,经济发展时期,它的融资功能发挥主导作用;经济萧条时,它的推销功能发挥主导作用。但两大功能的分立与融合还不能完全依靠经济的发展和萧条来进行严格的界定,它们在一定时期可能发挥独自的主导功能,但更广泛的却是两大功能相互依附、相互融合。
同时,又由于金融租赁具有逆市发展的特点,对国家经济有重大的调节作用,因此各国政府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给予特殊的优惠,使融资租赁业在近二十年飞速发展起来。国际上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已经入世,实现金融租赁业同国际接轨,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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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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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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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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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根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销售上述所列产品,不构成上述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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