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准确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此类实务难题至关重要。本案中,沙璇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法学素养。
精准把握过错归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沙璇律师深入剖析被上诉人的行为,认为判断被上诉人主观上对于错误保全是否具有恶意,虽不能简单以最终判决结果作为唯一依据,但该判决结果对本案审理及事实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作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提起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保障自身工程款利益。从查明事实看,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确实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未支付,诉请未得到支持系因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涉及消防验收及审计方面的支付条件。且案涉工程通过了相关质量验收,上诉人亦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因此,被上诉人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不应认定其有过错。
结合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定:沙璇律师指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同时为欠付的工程款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准备充足资金,就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本案损失不具有过错,这明显违背了正常的商业及市场逻辑。上诉人作为房开企业,涉及大量资金往来,不可能为尚未到期且到期时间不确定的应付款提前准备巨额现金预备支付。自双方发生诉讼争议至今,工程项目尾款付款期限依赖于案涉工程项目何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工程款审计工作何时能够完成,均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一审法院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人为加重上诉人履行负担,于法无据。沙璇律师通过结合商业实际与法律规定,有力反驳了一审法院的不合理认定。
强调法律关系与事实认定:沙璇律师详细梳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以及相应的债权关系,两份判决明确了工程款数额、欠付金额以及质保金金额等。虽然双方对于工程款未进行明确结算,但在诉讼中进行了部分对账与确认,且上诉人存在代付款情形。被上诉人根据判决内容弥补相应的支付条件后另行起诉,不能以诉请款项金额差异以及诉讼次数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沙璇律师通过清晰阐述法律关系和准确认定事实,为其观点提供了坚实支撑,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严谨的逻辑思维。
沙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运用法学理论,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论证观点,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处理类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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