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时候,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要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话,则此时需要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否则的话就是不能进行逮捕的。而此时就有可能出现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那此时公安机关该怎么办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怎么办
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情况,此时检察院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作出审查,如果发现不满足逮捕条件的话,则可以做出不批捕的决定。毕竟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有监督权。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接到了不批捕的通知后,需要立即释放嫌疑人,并且将执行的具体情况通知检察院。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