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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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部分知识产权评估采用国内、国际通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在假设企业未来持续经营条件下,通过估算知识产权经济寿命期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核心是收益年限、收益额、折现率。
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对知识产权的申请。那么,既然提出了申请,自然也要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由于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同,影响因素各异等,用来评估价值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也因此有所不同。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遵照我国现行法律与政策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版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营销网络、专营权、商誉等等。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分类,亦有助于确认各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并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二)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是常用的一些方法,但是现在用的比较多的还是成本法、收益法。但这三种方法对于知识产权评估来说,由于它的评估对象、特点、内涵都不一样,所以在做评估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三)影响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因素

法律因素:包括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剩余使用年限、法律实际保护范围等。

技术因素:包括专利的创新程度、技术的发展阶段、技术被仿造难易度、技术的研发水平等。

产业因素:包括产业化程度、国家政策适应性、产业应用范围等。

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前景、经济规模等。

四、知识产权评估

1、专利权的评估,包括专利类型、剩余有效期、年费交纳情况等。专利权经政府依法批准的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的创造适用和消失等方面,在一定的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和专有权。对专利权的评估应该注意专利本身的情况,比如,专利类型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这些都要把它分清楚。其次对专利的有效期限,也要注意专利权人是否按规定来缴纳年费。假如说没有缴纳年费,也可能它已经不受保护。这些问题,在评估的过程当中都应该非常注意的。

2、商标权的评估,包括注册许可情况、有效期限、知名度等。第一要注意商标权人许可的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权是经过注册而产生的,而且这个核准注册的商标和应用的商品为限,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侵权行为,这个意义很小的。必须用注册商标的人、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商品不得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所以在评估时,必须首先要查到,它的商标评估是必须是经过注册的,那么才有评估的意义。其次就是注册的有效期限,是否已经接近所转期,因为要注意这个商标的合法性。在商标所转的时候,可能因为违反而被撤销,还有就是说商标注册转让许可使用合同当中应该明确,办理转述。而且转述的费用应当由谁来负担?这个是在评估当中需要关注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它是不是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是著名商标。判决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有时候还需要进行一些调查。从这个注册商标的时间、质量、销售区域等一些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为了较为准确的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先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再考虑它的各种影响因素,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价值评估。目前,较为常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在做资产评估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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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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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如何认识资产评估基准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改制经批准后,通常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通过聘请合法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报表审计、资产评估,经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或备案后,确定企业的资产价值,以此为基础再对企业相关资产、业务、人员等重组,完成对企业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会涉及账务调整和建立新账问题,通常建立新账较企业日常会计核算难度较大技术性较强,本文拟对企业改制时建账中常见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建账基准日的确定  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由于会计核算以年度、季度、月进行分期核算,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如果公司设立之日是在月度中的某一天,一般以下一个月份的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建账的依据  企业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确认或备案)、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  评估结果的调整  因评估结果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会产生差异,即评估增值和减值。现行的规范企业评估调账的法规主要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评估调整是指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评估调整包括资产评估基准日及其以前的会计事项调整,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这段时间内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导致资产形态和数量发生变化,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资产形态和数量的差异进行调整,此期间新增资产,则按新增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变,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br/>一、关于存货项目的评估调整  由于建账基准日距评估基准日相距较长的时间,评估确定的有关存货的增值、减值,由于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快,我们可以比较存货周转时间与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若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大于存货周转时间,我们可以认为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在这段时间内已经进行过一次流转,存货的评估增减值可以不进行调整。但一些流转速度慢,评估时出现增减值的存货,如果在建账基准日仍然存在,则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存货”,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存货”,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br/>二、关于固定资产项目的评估调整  对新账中固定资产价值的入账,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张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入账,即评估的累计折旧入账,在具体账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和净资产;一种主张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入账,不体现累计折旧。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会计报表的列报看,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入账存在较大的弊端。由于累计折旧能够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的信息,若按净值入账会使固定资产的新旧信息丢失,故应按重置价值入账。固定资产由于周转速度慢,是评估调整的主要方面。实务中,应对照评估明细表,按照有关评估调账法规的规定,将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固定资产报废或数量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值和减值不予调整。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固定资产”或“累计折旧”,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或“累计折旧”;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或“累计折旧”,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br/>三、关于坏账准备的评估调整  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坏账准备均被评估为零,若建账时不按评估结果调整,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债权改制后可能确实无法收回,债权无法收回时再由投资方股东补足,其操作较困难,故建账基准日建立新账时应按评估结果调整,坏账准备被评估为零的债权由原企业作备查帐簿登记。 <br/>四、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等的评估调整。  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对于那些无形的费用性资产均被评估为零。由于评估是对整体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对于那些无形的费用已在对实物资产评估时予以考虑,故建账时关于这些项目应按评估结果确认。如设备大修理费,一般在长期待摊项目中反映。由于进行了大修理,经修理的设备的生产能力得到加强,评估该设备时,已将其考虑在内。  <br/>五、关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调整。  对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评估结果的调整入账,其调整方法比较简单,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资产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值和减值不予调整。建账基准日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br/>六、关于负债类科目的评估调整。  负债类科目评估结果的调整,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负债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减值不予调整。建账基准日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减值记入账簿中,调整时:借记有关负债类科目,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或借记“未分配利润”、“递延税款”、“资本公积”,贷记有关负债类科目,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会计调整的处理  会计调整是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建账基准日企业调账后,建账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应等于调账前会计账项的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与评估调整值之和,此期间资产负债类科目的调整变动通过未分配利润来反映,对于此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分两种情况:<br/>(1)原评估基准日评估的固定资产应按调账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增减值调整之和)为基数,按评估报告确定的尚可使用年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进行折旧的计提;<br/>(2)此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应按新增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数,按其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的计提。此两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构成此期间发生的折旧费用,并最终形成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改制企业持续经营期间损益的处理  由于大部分改制企业在改制期间继续经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变动和企业经营会产生利润或亏损,此期间经营盈亏由投资各方协商,有的企业由新老股东共享或共摊,有的由老股东享有或补足。  在会计处理上: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或补足,则企业应作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新老股东共享或共摊,则企业不作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是否结束旧账建立新账  如果企业是整体改制,原企业应按审计、评估结果先调账,然后可以采取结束旧账建新账的方法,也可采用不结束旧账,直接以调账后的结果作为改制后的公司新账的方法。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原企业应按审计、评估结果先调账,然后将已剥离给改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转为对改制公司的投资;在建账日,改制公司按原企业结转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建立新账。一般情况下均建立新账,将旧账经调整后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冲转入新账中。  改制建账后的纳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的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的,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上述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须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缴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公司按规定对已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年限结转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缴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在改制时,资产评估是按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务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综合调整方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会计政策变更问题  由于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企业改制前后一般会涉及会计制度的变更。改制的企业旧账通常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时,新账要求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因此各类科目应依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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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评估
10w+浏览2024-10-03
知识产权评估依据有哪些?
1、知识产权评估的行为依据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行为依据,它决定着知识产权评估行为的启动。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就是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开始的行为依据。2、知识产权评估的法规依据为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特别是知识产权评估,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的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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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评估依据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行为依据(二)知识产权评估的法规依据(三)知识产权评估的产权依据(四)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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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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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评估的相关内容
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商标权、专利、版权等质押贷款)、工商注册、增资扩股、参资入股、许可使用、转让、租赁承包、清算拍卖等;提高品牌知名度,外展企业实力,增强凝聚力;企业利用无形资产的运作与国际标准接轨,进而打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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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评估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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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人员到现场勘验的笔录能作为评估的依据吗
[律师回复]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br/>(一)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其它相关的资产或资产整体的价值贡献,或者根据当缺少它时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贡献原则要求在评估一项由多个资产构成的整体资产的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项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项资产的价值。  <br/>(二)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指当同时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资产时,最低价格的资产需求最大。  <br/>(三)预期原则  预期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决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  应当说明的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客观存在的是一个量,而人们对它的评估又是一个量。资产评估就是要通过对资产的全面认识和判断,来反映其客观价值。但是,一般来说,要使评估值与资产客观价值完全一致,那是很难的,资产评估者的目标或任务应是努力缩小这个差距。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进行。资产评估应遵循的规则:  <br/>1、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和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br/>2、资产评估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  <br/>3、资产评估必须遵循适用的原则;  <br/>4、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标准;  <br/>5、资产评估必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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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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