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薪资是否合理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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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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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薪资那是不合法的。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当中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当中必须要明确劳动报酬,所以员工本人在和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当中的条款,如果在合同当中没有明确工资报酬,可以要求公司必须将工资报酬明确的在合同条款当中约定清楚,否则该合同根本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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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当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薪资问题, 而且员工本人其实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来说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合同当中对于薪资的规定。问题是有些用人单位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却没有明确薪资的这一内容。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薪资是否合理?

一、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薪资是否合理?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包括岗位和职责,劳动报酬是基本薪资,如果不注明这些内容,该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二、劳动法工资问题

1、最低工资

(1)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4)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7)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3、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1)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2)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很明显,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薪资那是不合法的。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当中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当中必须要明确劳动报酬,所以员工本人在和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当中的条款,如果在合同当中没有明确工资报酬,可以要求公司必须将工资报酬明确的在合同条款当中约定清楚,否则该合同根本就不合法。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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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现在在单位要加班了,那么想知道,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加班薪资是如何规定呢?有什么内容呢?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加班工资的,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加班工资的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加班薪资是怎么样的呢?

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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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明确薪资怎么样确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合同不明确薪资怎么样确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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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薪资合法吗
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薪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中没有明确工资的具体数额,则该合同无效。同时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胁迫、威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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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薪金税收金额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1.第1行“
一、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3.第3行“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4.第4行“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第5行或者第5+6行之和填报。
5.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第1+3-4列的金额。
6.第6行“其中: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且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00%);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7.第7行“
四、工会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8.第8行“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9.第9行“
六、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10.第10行“
七、补充养老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1
1.第11行“
八、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1
2.第12行“
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情况及纳税调整金额。1
3.第13行“合计”:填报第1+3+4+7+8+9+10+11+12行的金额。
二、表内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行或第5+6行。
2.第13行=第1+3+4+7+8+9+10+11+12行。
3.第5列=第1-4列。
4.第6列=第1+3-4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3行第1列=表A105000第14行第1列。
2.第13行第4列=表A105000第14行第2列。
3.第13行第5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14行第3列;若<0,将其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14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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