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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陈XX起诉发包人A公司,要求其支付欠付工程款中自己享有的26%份额,即105万余元。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工程款,还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B公司)陷入了可能担责的不利局面。此时,王泽明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参与诉讼。
精准分析,明确核心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他仔细研究案情后,提出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发包人A公司,依据的是前案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调解书及生效判决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发包人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主张与第三人B公司无直接关联。
成功逆转,厘清边界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其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A公司支付对应份额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王泽明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思路,帮助B公司成功厘清责任边界,实现了逆境中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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