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李岩律师是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x630754,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北承德。其联系地址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
执业理念与个人简介
李岩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准则。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案件实操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思路,专注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与案件数量
李岩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5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30%,在诈骗罪、帮信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工伤赔偿领域承办案件三十余件,主要集中在承德,占比约25%,同时熟悉劳动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占比约15%。
专业能力与业务办理
在刑事辩护领域,李岩律师深耕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熟练掌握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辩护技巧。擅长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及无罪辩护等核心业务。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剖析案件细节,找准案件突破口,为当事人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与最优诉讼结果。例如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期间,他精准挖掘当事人自首情节并成功获法庭认定,同时结合案件证据细致质证、充分辩论,大幅核减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二年刑期的良好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劳动纠纷与工伤赔偿领域,李岩律师精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熟练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主张、社保补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等各类案件。他既能为劳动者维权撑腰,帮助劳动者追回欠薪、争取足额工伤赔偿,也能为企业提供合规用工法律指导,规避用工风险,助力劳资双方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行业任职与交流
李岩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认可度,先后担任数字瀛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他积极参与各类专业学术研讨、业务技能培训与行业交流活动,与业内资深律师深入探讨法律实务难点、交流办案心得,不断吸收前沿法律知识与办案技巧,持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同时立足本地法律服务需求,主动参与建设工程、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法律研究与服务工作,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地方法律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重要经验总结
在办理某国企八百余万元欠款追偿案件时,李岩律师综合运用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办案策略,依托扎实专业的法律功底制定精准维权方案,通过多方沟通协商、精准把控争议焦点,最终促成庭外圆满和解,成功为企业全额追回欠款,高效维护了国企合法财产权益。
在办理多名农民工、大车司机工伤赔偿系列案件期间,李岩律师立足该类群体劳动关系隐蔽、用工不规范、工伤认定期限易超期的突出痛点,从案件核心难点逐一突破。先聚焦劳动关系确认关键前提,梳理用工证据、工作痕迹、薪资流水等核心材料,通过仲裁与举证质证,成功为当事人锁定合法劳动关系,夯实工伤维权基础。针对农民工、大车司机普遍存在的工伤认定期限把控难题,第一时间梳理时效节点,依法提出时效中止、中断主张,精准规避超期维权风险,顺利推动工伤认定程序落地。同时结合案件实际制定分层式索赔法律策略,区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不同路径的适用场景,兼顾维权效率与赔付金额最大化,精准核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项目。最终凭借专业的法律研判、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灵活的维权思路,成功为全体当事人足额争取到应得工伤赔偿,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大车司机等一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代理多起劳动者劳动争议维权案件时,李岩律师聚焦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核心诉求。办案中精准梳理劳动关系存续、薪资发放、解除用工关系等关键证据,严格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针对用工单位抗辩点逐一击破,通过仲裁与诉讼阶段的专业质证、充分辩论,精准主张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均成功为劳动者追回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切实捍卫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积累了丰富的劳动争议维权实操经验。
典型案例之劳动争议案件
在孙XX诉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中,李岩律师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孙XX称于2021年X月2日到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处工作,因被申请人扣发绩效导致基本工资不足1500元,被迫于2025年5月X日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出多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X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最终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自2021年X月13日至2025年5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未获支持。
典型案例之农民工建筑工地受工伤案件
在滦平县姜XX与四川X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李岩律师作为申请人姜XX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申请人姜XX自2024年4月13日起受聘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日工作期间被夹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4.0个月。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被申请人辩称不认可部分证据,认为申请人可能造成二次伤害且是私自使用设备受伤。仲裁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最终裁决自2025年X月1X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33X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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