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追加抚养费被驳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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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果子女已满18周岁,作为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即使其仍为一名在校大学生。

起诉追加抚养费被驳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孩子的抚养权是在离婚中首要的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能解决是不能判决离婚的。离婚后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不是完全没有抚养责任的,也要定期的支付抚养费,由此也牵扯出了一系列问题。接下来,小编来给大家讲解一下起诉追加抚养费被驳回的问题。

一、起诉追加抚养费被驳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法律上讲,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如果子女已满18周岁,作为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即使其仍为一名在校大学生。

从社会层面讲,亲情对于每个人都是宝贵的。随着现在社会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不断增大,父母陪伴子女的时间普遍较少,情感交流更是有限,而成年子女因不愿独立生活而“啃老”的现象也不断增多,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不断,乃至对簿公堂。如何在父母早日放飞,子女尽快独立的前提下,维护家庭和睦,需要两代人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二、子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由以上情况需要追加抚养费的可以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三、起诉增加抚养费的流程

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抚养费,具体金额应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应超过对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孩子父亲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判决书

5、如果您准备请律师,最好在一开始就去找律师咨询。

综上所述,这些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于起诉追加抚养费被驳回等问题的一些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的相关律师。增加抚养费的问题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而且增加抚养费是有一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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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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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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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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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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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 、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gt;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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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怎样追加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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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还应注意时效问题。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
(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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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四、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7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78条、《适用意见》第272条及《公司法》第14条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经)函(1991)38号]和[法函(1995)158号]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近年来,部分个体企业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由这个挂靠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被挂靠单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提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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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起诉依据是什么?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存在者主体不适格或者是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驳回的。当然了,我们国家的行政方面的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还是存在着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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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执行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的介绍 执行异议指人民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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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有对追加股东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作出说明的,详情如下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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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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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九)债务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十)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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