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的人的主体身份怎么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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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参与人的主体身份界定,应按法律及参与程度认定。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违法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其他参与人以及广告宣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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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兴起的众筹想必人人都耳熟能详,确实众筹能帮助一些人完成心愿,但是一旦被有心人利用就将变成非法集资,想必对于非法集资也并不陌生。非法集资是通过非法律允许的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那又该如何去界定主体的身份呢。

参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人的主体身份界定,应按法律及参与。程度认定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追究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刑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违法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其他参与人以及广告宣传者。

一、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1、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所列的行为有: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对集资诈骗定罪标准进行了明确,一般是:个人集资诈骗

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其他参与者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而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不论因为什么目的,都不提倡以违法的方式解决,在其遇到困难时可以采取正当的集资手段,如:企业可以寻找风投、天使投资、公开募股、发行债券等一系列正当的方式,个人可以通过信用贷款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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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借款与非法集资最大的区别就是目的性不同,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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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者的主体资格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从事融资活动具有非法性,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进行融资活动,使其自身和从事的融资行为脱离国家有关单位管控和法律、规范的规制,增加了融资行为的风险性。而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一般对融资者或融资中介规定了主体资质审核义务,如在私募基金中,融资者在成立、募集资金完成、注销时都需要向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业协会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站公告。要求融资者或融资中介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其目的是通过相关部门对融资者或融资中介的资质、信用及偿还能力进行初步把关,并将其融资行为纳入国家监控和掌握之中。

二,从投资者资格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公众性的特征,即吸收存款的对象系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对投资者的经济能力和投资数额都没有限制,一旦投资款发生损失,投资人对投资风险无法承担将演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与之相比,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一般都要求融资者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合格投资者。如许多融资模式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并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证实其经济实力;对单个投资人、单个融资项目的投资金额的上下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对投资人的经济实力进行筛选,从而将融资对象限制在特定范围内,对投资人承担投资风险总量进行控制;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并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将投资风险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三,从投资风险明示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所以使用“存款”这一概念,是因为在该犯罪中,犯罪主体在向投资者宣传和吸收资金时刻意规避投资风险,以各种方式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给付回报,使投资者相信其投资就像放在银行的存款一样安全有保障,这种规避风险的手段体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另一重要特征——利诱性。而所有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无一例外的要求融资者向投资者切实履行风险明示义务,包括:风险预判提醒义务,即融资者在融资之前,对融资项目的风险通过专业的评估进行预判并将投资风险如实告知投资者,绝不能为了追求融资的规模和效率隐瞒融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披露义务,融资者需要将融资用途和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对投资者进行披露,让投资者能够实时了解自己投资资金的运转情况,对投资收益和风险做好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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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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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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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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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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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身份证过期该如何办理?
集体户口身份证过期的办理规定是:带着本人户口卡、集体户首页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在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办理即可。在我国的户口管理的规定中,我国的集体户口是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的,此时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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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会员卡充值与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正常竞争方式的话,是不构成非法集资的而商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闲散资金,数额较大的话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在实践中,例如会所等高级场所,经常会一次性为其顾客办理预储值服务,金额每人就可高达上万元,并作出“办卡有特大优惠”(例如“充值一万送五千”)的承诺,照这样计算,至少他可能吸纳上百万的资金此时该企业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结合上述非法集资的特征,若企业向不特定顾客办理会员卡,而且以高收入高回报作为诱饵,吸纳社会闲散资金,而且吸纳资金数额较大,且未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这时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但如果企业为顾客办理会员卡仅仅用于打折,这种行为只是为了吸引顾客,且按照承诺确实比同行有一定优惠,有利于顾客利益,那么,即便是办理会员卡收成分本费,也是合理合法的此时,企业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集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集资者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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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参与非法拘禁的从犯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团伙参与非法拘禁的从犯怎么定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团伙实施非法拘禁罪时,对犯罪团伙的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从犯的种类有哪些
从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直接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依附于主犯、听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调动、指挥,在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参与了部分犯罪过程,对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和责任的罪犯。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团伙参与非法拘禁的从犯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团伙参与非法拘禁的从犯怎么定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团伙实施非法拘禁罪时,对犯罪团伙的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从犯的种类有哪些
从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直接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依附于主犯、听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调动、指挥,在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参与了部分犯罪过程,对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和责任的罪犯。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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