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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本以为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达成调解后能顺利拿回欠款,然而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仿佛陷入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
锁定关键线索
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这一发现让案件有了新的方向。
法律依据支撑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何律师并未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构建责任链条
在高某及相关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准备充分。她结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成功破解了这一复杂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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