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富执业经验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服务地区主要包括西安、咸阳,还覆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专注于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
在冯X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赔并被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参与诉讼,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询问义务,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XXX司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原告已足额缴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辩论。法院认为原告已足额缴费,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判决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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