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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困境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陈XX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份额,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中26%的份额,即1051567.84元。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且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第三人B公司面临可能被卷入付款责任的不利局面。
独特辩护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颇丰。他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发包人A公司,所依据的是前案中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调解书及生效判决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主张与第三人B公司无直接关联。
逆转结局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发包人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A公司支付对应份额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成功帮助B公司摆脱潜在的付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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