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刘振宇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开封,律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
劳动纠纷案例
在贾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案中,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某钢结构公司在贾X工作期间,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在贾X申请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补缴部分费用。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支付经济补偿、补缴在职期间各项社保费用或予以货币赔偿等。某钢结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未欠薪,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贾X上诉,维持原判。刘振宇律师在这类劳动纠纷案件中,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
合同事务案例
刘X与郑州XX公司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案中,刘X在高中毕业后于年月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年月日刘X工作结束后因交通事故受伤。刘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工作中受某公司的安排、管理,某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刘X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其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上诉称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一审法院认定自年月日起刘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未明确劳动关系截止日期的问题,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刘振宇律师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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