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伤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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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解除,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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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如果在工作中或者是上班途中受了伤的话,我们是可以到有关医院进行工伤鉴定的,然后再向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那么有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如何赔偿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伤如何赔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的;

2、赔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费用包括:

1. 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4.辅助器具费;

5.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6.生活护理费(评残前、评残后);

7.各级伤残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具体赔偿费用与伤残者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伤残者本人工资、社平工资、伤残部位、受伤残时间等有关,鉴于 相关法律问题及证据准备等处理工作专业性较强,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计算后妥善处理。详细情况可电话联系或预约面谈。

以上就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伤如何赔偿这一问题的具体的解答。看到这里大家对这个问题应该是了解的比较透彻了。其实我们要做的最最重要的就是要保留证据,并且要与公司做到良好的沟通。当然如果这件事你委托专业的律图律师帮你去解决的话,一定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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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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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解除合同和废除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律图网:解答:解除合同是签订合同双方同意之后,而废除合同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在某一方面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是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效合同,譬如说:房产问题,在转让房屋时必须由房主来签字,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合同是在法律的基础上确定它无效,应写上根据什么法多少条规定,确定它是无效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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