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所在的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多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尤其在刑事领域,他专精于此,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历。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典型刑事案件成果
在他办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有多起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专业辩护,最终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原本指控的涉黑罪名在陈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只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罪责。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他的辩护下,杨某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陈律师成功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案辩护过程
在蒙X寻衅滋事案中,公诉机关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了后续的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的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其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蒙Xx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虽然在罪名定性上未完全被采纳,但在量刑方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为当事人权益努力争取的专业态度和能力。
综合执业贡献
陈俊全律师不仅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出色,在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的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民事领域,他同样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他在南宁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为当地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他的每一次辩护、每一次服务,都体现了他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守,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他将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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