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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部分支持其诉求,二审维持部分原判,再审申请人洛阳XX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洛阳XXXX公司仍不服。第一次省高院再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当事人陷入绝望,此时鲁世超律师临危受命,接手此案。
重审一审:停工损失大幅削减
鲁世超律师在重审一审阶段,仔细梳理证据和法律条文。他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分析停工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在法庭辩论中,鲁世超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清晰的逻辑,阐述了委托人不应承担高额停工损失的理由。最终,法院根据他的辩论和代理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为委托人初步挽回了巨大损失。
省高院提审:材料款成功抵扣
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鲁世超律师没有放弃,继续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在省高院提审此案时,他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链条,证明这些材料款确实已支付。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省高院最终采信了鲁世超律师的观点,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
最终,该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鲁世超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成功扭转了不利局面,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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