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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问题常面临诸多法律适用困境。王泽明律师深耕民商事领域,在这类纠纷中展现出深厚的法学素养和实务能力。
理论依据运用
王泽明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代理。该条款明确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王律师以此为核心,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责任边界厘清
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王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指出,本案争议焦点是发包人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三人B公司与原告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处理。通过清晰的法律解释和理论观点,成功说服法院,使得判决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业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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