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政部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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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对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2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3 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4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5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等。
我国民政部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民政部门是我国重要的基层政府部门,主管社会行政事务,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部分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可能会犯一些错误,因此民政部门有权对这些社会团体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方式,真正把百姓放在心里。那么我国民政部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下面请听小编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对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3 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4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5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6 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7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8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9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0 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而作出的处罚

11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的没收非法财产处罚

12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没收非法财产处罚

13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没收非法财产处罚

14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没收非法财产处罚

15 对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16 对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17 对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18 对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9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0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21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22 对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23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24 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25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26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7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28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29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30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31 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而作出的处罚

32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没收非法财产处罚

33 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没收非法财产处罚

34 对外国商会违反《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明令取缔的处罚

以上就是我国民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对各种违反纪律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所有的社会团体都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尽心尽心为百姓服务,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国定的家机关对社会各方的监管都需要建立一定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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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修建、补建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实施lt;人民防空法gt;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2、侵占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同上
  2)、《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
  
(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完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0、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1
1、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
2、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同上
  2)、《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
3、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
(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1
4、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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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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