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胡博律师
胡博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99+人
专家导读 劳动关系不均衡。企业劳动关系失衡。劳动市场非公平性。政府的天平偏向资本:政府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不但没有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向资本方倾斜。三方机制不作为。

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什么问题?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劳动关系的转型时期,还在不断的变化,根据社会发展不断的进行着完善。计划经济体制与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转变的时间,两种体制的劳动关系有着明显的差别。那么下面跟着小编来看一看,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吧!

一、我国劳动关系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我国劳动关系突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稳定、静止的状态,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

其一,我国已形成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这些劳动关系的形成和法律适用存在差异。

其二,我国目前劳动者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存在城市劳动力与进城务工的乡村劳动力、临时工与正式工、全职劳动者与兼职劳动者等就业人员。他们的社会背景、自身素质、享受待遇、适用规章各不相同,使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性。

其三,劳动关系的变更与终止逐渐从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向市场调节方式,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主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

其四,大批跨国公司和国际财团在中国设立企业机构,促进了中国劳动关系的国际化,这种涉外劳动关系的发展要求中国的劳动关系运作要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及惯例。

二、我国劳动关系存在问题

劳动关系不均衡。企业劳动关系失衡: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所有者有高度自主权,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且工会依附管理方,自我组织化程度低,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与资本方的力量悬殊,无法抗衡,而本该起到平衡劳资力量作用的政府却基本无所作为。

劳动市场非公平性: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加剧了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实力对比的不平衡,资强劳弱的特征明显,资本作为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增加,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要素逐渐缺乏竞争力。

政府的天平偏向资本:政府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不但没有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向资本方倾斜。

三方机制不作为。虽然各个国家劳动关系的具体模式不同,但在劳资关系的处理上,总体上都采用了三方协调机制,避免单方决定,以此来协调和平衡各利益主体的不同需求。而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设与运行存在一定缺陷,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且多流于表面,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第一,雇主组织。在国际劳工领域,代表企业一方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中国雇主组织的代表已经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其地位一直未能在国内立法上予以明确。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中国企联在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中的职能发挥,也与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很不相称。

第二,工会组织。由于工会委员会中拥有高比例的高层管理人员,工会委员会更加倾向于在结构内部协调雇员与管理方的利益分歧,而不是代表工会成员与管理方谈判;由于工会组织在体制上隶属于企业,很多企业的工会干部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使工会难以保持其应有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第三,政府。一方面,由于现有的工会和雇主组织自身的功能及能力较弱,政府不得不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管理,承担的任务越来越多;而另一方面,政府实际效率很低,机构膨胀,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相反,他们还助长了现存的不和谐状况。

在国家经济的发展中,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特定的样子,有着属于这个时代的特点,劳动关系就是其中的一个体现。我国劳动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慢慢地脱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样子。而我们也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充分了解现在我国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起积极地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3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7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什么问题?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6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1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7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4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0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1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2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57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8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7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4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6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4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8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1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我国医疗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和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低下带来了诸如贫困、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2、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三药价虚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
10w+浏览
金融保险
一朋友因为年少轻狂,犯下了罪行,现被关押于监狱,想询问一下我国监狱的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是什么,很想帮一下朋友
[律师回复] 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预防假释人员再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是遵纪守法,还是再次触犯法律,不具有可预测性,即使再次犯罪也是复杂原因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是不符合假释条件,更不能偏颇地全都要追究假释环节的责任,所以,刑法第八十七条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条款应当删除。另一方面,假释是“今以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益措施”。也就是说假释是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对于罪犯的刑罚执行并未完毕,所以仍应进行后续的教育改造,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罪犯改造社区矫治体系。
具体来讲,建立社区矫正体系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等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教育和帮助,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因此,可以适当的提高假释比例,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体系,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提高罪犯在考验期的改造效率与质量,特别是加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激情犯、中止犯、胁从犯、未成年犯、防卫避险过当的罪犯以及因邻里纠纷犯罪的罪犯、家中子女无人扶养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女性罪犯等的假释比例,这不但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更加有利于罪犯的主动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
假释制度可以使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员重新获得进入社会的机会,也可以相对地降低监狱的维护成本,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假释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了解了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才有可能使假释制度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有哪些,现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一共有?
[律师回复] 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等现象。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2011年建设任务比之前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
公司法就是我国为了规范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而设定的法律,虽然是法律法规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现在,我们就从以下9个方面来阐述现行的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如有不足,还请指出也请多多指教。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有哪些,现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一共有?
[律师回复] 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等现象。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2011年建设任务比之前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7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有哪些,现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一共有?
[律师回复] 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等现象。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2011年建设任务比之前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
总感觉我们河北地税社保问题费管理系统存在一些问题,缴费方面的,那具体有什么问题呢?
[律师回复]
一、省政府授予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
  由于陕西省政府印发施行的《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仅仅授予了地方税务机关行使社保费的征缴权;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追缴及加收滞纳金权;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权。致使没有确立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不完整,缺少社保费的管理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复议权等行政执法的权力。使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办法或手段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和解决社保费征缴管理弱化,征缴入库率低,收入任务完成差等的问题。
  
二、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人员、业务经费没理顺
  目前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除个别地、市税务局(分局)擅自违规设立了基金或社保费征收科(处)、配备了少量征收人员外,其他绝大部分地市税务局和几乎全部县(市、区)税务局尚未设立基金或社保费征收科(股)、尚未配备专职征收入员;社保费征收管理的业务经费严重不足,按实际征收入库社保费总额提取6‰的手续费,远不够投入征收人员的基本工资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社保费未按规定实行由一个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
  陕西省政府下发实施的《办法》虽然规定全省社保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实际情况却是由四个部门共同负责征收,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部分零散参保人社保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保费的征收;人事部门负责财政差额拨款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保费的征收;其他征收难度大的企业单位、个人的社保费,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省社保费由四个部门共同负责征收的现状,不但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具体问题。
  
四、社会保险覆盖面很小,社会保险金的支撑能力很弱
  目前陕西省实际上仅有75%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和实行财政差额拨款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不含医疗保险),在这75%的国有企业中还有28%属于停发职工工资、无力缴费的。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绝大多数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好、职工工资高、有缴费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等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从而形成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覆盖面很小,社会保险金的支撑能力很弱。
  
五、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保费征收工作不够
  社保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离开各级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光靠地方税务机关孤军作战难以完成社保费征收任务。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社保费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存在着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是省政府的责任,与己无关的错误思想。加之有关部门对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工作支持、配合不够,提供有关征收管理资料不齐全,不能及时期解决银行专户上下脱节、缴费渠道不畅、票据传递不顺、业务经费过少且久托不付等的有关问题。从而造成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中孤军作战、四处制肋、成效不佳,收入进度差的被动局面。
  
六、社保费的管理基础薄弱,能否完成收入任务心中无数
  地方税务机关缺少社保管理资料,不能建立社保费征收台帐、征收底册,社保费的基础十分薄弱,在整个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希望对你的河北地税社保问题费管理系统的问题有所帮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存在的问题
1、债券市场交易主体单一,市场规模偏小。2、企业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流于形式。3、企业债券市场存在过多的制度约束。4、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差。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足.其一,会见难;其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最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这个部分只有八条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很多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有的根本就没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对犯重罪者.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其一,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准确的界定;其二、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其三,对“严重疾病”的内涵缺乏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但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与外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这里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不难看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解除羁押,申请取保候审主体资格的范围过窄。因此,对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者,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犯轻罪并能足以防止其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两者缺一不可,由于犯罪本身的严重性及其预计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决定了担保约束措施很难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那么。然而,何为严重疾病。这一规定既具有授权性,也具有排他性,变更为取保候审;其三,调查取证难;其五,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
目前,我国做的比较好的公司,员工福利越来越完善,但和国外有较大差距,谁能总结一下我国员工福利存在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员工福利存在问题浅析:
1.国家制度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刚刚建立,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加之设计上的一些缺陷,导致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开支名义上加大,由此导致福利成本的上升。
2.外部环境原因。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和人们保健意识的提高,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医疗成本随之增长,企业支付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费用不断上升,由此导致员工福利成本的上升。
3.内部原因。企业在福利的设计阶段产生短期行为,没能预见福利发展到一定时期后对企业福利成本的影响;福利实施阶段不能有效的进行成本控制。这是企业福利成本上升过快的主要原因。相对于前两点,这也是企业唯一可以进行改革的方面。
4.开发新福利项目方面存在困难。开发新的福利项目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
首先企业要了解员工需要什么。员工需要随市场宏观环境、企业内外部竞争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企业要进行多种调查,从中确定员工的真正需要。
其次企业还要确定员工福利的筹资方式,是从企业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还是企业和员工共同分担,企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员工积极沟通,最终必须就分摊资金金额和比重达成一致。因为员工常常表现短期行为,可能拒绝与企业分摊福利资金或降低分摊比重。企业还要进行员工福利设计、筛选、试运行、评定结果、正式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我国殡葬设施用地存在那些问题?
一公墓管理混乱,炒墓现象严重有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有经个别领导违规批准的,还有未经审批违法私建的。二殡葬行业垄断带来的弊端。三火化率畏缩不前1、人们对于火葬的质疑。2、土葬现象仍然存在。四殡葬基础设施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有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有经个别领导违规批准的,还有未经审批违法私建的。
10w+浏览
我最近正在写关于劳动关系的论文,好拿到毕业证,但是对这方面的事情还是不太了解,问问谁知道劳动关系存在问题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一)、劳动合同签订覆盖率低,缺乏日常管理的有效手段和措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不多,许多企业仅仅与部分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近年来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复杂、派遣单位、受派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三者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不清晰。推行劳动合同制工作中存在的这些缺失,不仅影响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确立,同时也影响了企业与职工依法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权利行使,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企业内部分配不尽合理,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堪忧。
企业内部分配差距日趋拉大,生产一线职工的收入偏低。据调查,企业增资和提高工资的对象集中于管理层、骨干层。工资分配关系上,已明显向管理层、骨干层倾斜。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是高层管理人员的1/4、中层管理人员的1/2左右。关于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据江苏省常州市总工会民管部对该市125家企业工时制执行情况的调查,职工加班加点的占86.64%,其中职工季度最长工时达1086小时,超过法定季度总工时580小时。意味着职工三个月不休息,且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有些企业对职工加班超时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劳动关系存在问题不止以上种种。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7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目前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税基过窄税基过窄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具体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矿区,在某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企业,一侧需要交税,另一侧不需要交税。另外,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对其他财产不征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纳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限定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和船舶,而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征税。并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大大缩小了税基。
2、计税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0.6—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
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
4、征税行政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即根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把全部税种在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划分。例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由税收系统征收,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地税系统征收。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财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财产税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和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利都由享有。这样做既难以适应财产税的区域性特点,又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征税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非常不健全,对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程度低,所以很难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大量税源流失。
5、税负不公平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中,税收优惠政策复杂。望楼主采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的工伤认定情况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的工伤认定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工作比较难,责任划分不清楚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也是非常困难的,对于职工来说,调查取证不是特别的容易,申请人提供一些虚假的材料要进行惩处的,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足.其一,会见难;其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最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这个部分只有八条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很多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有的根本就没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对犯重罪者.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其一,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准确的界定;其二、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其三,对“严重疾病”的内涵缺乏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但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与外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这里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不难看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解除羁押,申请取保候审主体资格的范围过窄。因此,对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者,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犯轻罪并能足以防止其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两者缺一不可,由于犯罪本身的严重性及其预计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决定了担保约束措施很难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那么。然而,何为严重疾病。这一规定既具有授权性,也具有排他性,变更为取保候审;其三,调查取证难;其五,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7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因为叔叔的儿子被行政拘留了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一、现行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1.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职能设置不合理,法制机构案件监督职能被弱化
根据县(区)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设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案件管理机构)的内部审批职能,这导致实践中一些公平交易部门仅从事案件备案、统计及罚没物资收缴工作,案件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履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制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法制机构不仅要履行案件核审、监督职责,行政处罚案件指导的大部分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和编号工作同样由法制机构完成。法制机构既指导办案,又核审案件,还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形成事实上的自办自核,影响法制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2.委托工商所办理立案案件无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县(区)级工商机关为提高办案效率,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委托给工商所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只能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商所是县(区)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县(区)级工商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不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以工商所的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工商所名义作出显然存在错误。
3.法律、法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源的立案期间无强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工商机关对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间,但没有规定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的法定立案期间。这在实践中导致一些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不需要再核查案源应当直接立案的案件被无故拖延,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效率。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被解封财物的处理程序有待完善
行政处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如果工商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会自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应退还当事人,当事人可自由处置该财物。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物品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财物(如该财物经法定检验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商品),退还物品可能导致物品无法追回,无法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对此,《行政强制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无限制性规定。
5.法律、法规对无故降低办案效率行为无约束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规定了90日的办案期间,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案情简单、调查取证用时较短的案件,未规定特殊的办案期间。这容易导致此类案件被无故拖延,严重降低办案效率。
6.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存在困惑
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执行上的困惑。例如,《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的刑事追诉标准也是5万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什么问题?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