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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竞技场上,一场交通肇事罪的审判正悄然展开。这不仅是对法条的解读,更是律师与公诉机关之间策略与智慧的激烈较量。
多因性抗辩策略
焦梓铭律师指出本案事故具有多因性。他认为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徐X存在重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诱因,且刘X对车辆超载无主观故意,不应加重其责任。通过强调多因性,试图减轻刘X的过错程度,在与公诉机关的博弈中为刘X争取更有利的局面。
自首情节主张
焦律师提出刘X具有自首情节。他认为刘X在事故发生后未逃离现场,第一时间通过对讲机联系公司并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然而,法院认为刘X的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和自救措施,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未认定自首。这一策略虽未成功,但体现了律师在庭审中的积极博弈。
综合情节争取从轻
焦律师还强调刘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最终考虑到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并取得部分谅解、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焦梓铭律师通过多方面的策略运用,在这场诉讼博弈中为当事人尽力争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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