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不同的罪名认定和量刑结果,会对当事人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证据梳理与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对本案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涵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了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构建核心辩护观点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他的专业辩护最终促使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与意义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此案再次明确,对于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应审慎适用刑法,优先考虑行政处理,避免过度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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