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个月 工伤认定还有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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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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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超过一个月 工伤认定还有用吗?

现代生活中,在工作时间内受伤的职工不在少数。工伤鉴定应该尽早,按照我国的法律,为了尽可能保证职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如果您属于工伤,那么就会有一定的补偿,那么,超过一个月 工伤认定还有用吗,下来由律图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是为期一个月,超过了期限,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可在1年内直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自己提出申请,为了方便这部分职工,允许其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授权委托单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单位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工伤职工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尽量在一个月之内提交,如果职员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特殊的法律途径通过委托律师等方式来提交申请,总之,只要按照正规的法律途径办事,就可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律图小编对超过一个月 工伤认定还有用吗?这个问题的全部回答,希望可以帮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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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超期羁押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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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期羁押有哪些类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三、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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