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总则虚拟资产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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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关注法律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近些年,资产的存在形式也已经不再仅仅是现金了,有形的资产和无形的资产都在不断变化着,尤其是近几年虚拟资产快速的发展壮大,现如今,没有现金的消费已经变成现实,那么在法律层次上,中国民法总则虚拟资产的规定有哪些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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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关注法律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近些年,资产的存在形式也已经不再仅仅是现金了,有形的资产和无形的资产都在不断变化着,尤其是近几年虚拟资产快速的发展壮大,现如今,没有现金的消费已经变成现实,那么在法律层次上,《民法典》虚拟资产的规定有哪些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一、虚拟资产的在法律上的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正式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写入我国法律中。“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第127条通过上述宣示性条款,正面回应了互联网领域内有关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话题,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

“数据没有特定性、独立性,亦不属于无形物,不能归入表彰民事权利的客体”,“数据权利化难以实现”,“数据具有工具中立性的本质特征,法律能够对其实现的规制功能有限”。如前所述,基于大数据交易实践,学术研究和有关政策都对以数据为基础的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尤其是其财产性特征进行诠释。《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对数据权利受法律保护予以肯定。

二、中国《民法典》虚拟资产出现的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率先以法院判决形式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国家。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已将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定位的核心争议归为物权论和债权论。《民法典》将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的范围,并未就权利性质作进一步的定位。

立法之所以如此安排的原因是:

第一,物权论、债权论在理论上尚未给出强有力的立法依据供立法者采纳。

第二,依据现行法律规则,淡化物债之分,亦可为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裁判依据。

但是,民法规则不仅仅是裁判依据,也是行为规范。对虚拟财产作物权性认定更有利于网络秩序的建立。理由是:

第一,物权作为以归属和定分为目的的权利,对于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网络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潜在的规范效力,可以保障包括网络经营者、用户、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内的各方主体对虚拟财产价值和收益形成合理的期待。

第二,仅仅依赖合同关系尤其是由网络运营商单方拟就的用户协议,无法提供公平、完备的网络秩序,法定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权利。第三,对虚拟财产的物权性定位并不妨碍对已经存在的虚拟财产作出各种债权性安排,例如,通过网络协议设定买卖、服务、授权、管理等多种权利义务。因此,虚拟财产权物权化将是未来虚拟财产法律定位的取向。

更是为了服务大众,方便市民的一大举措。有了虚拟资产,并不意味着之前的资产形式就此消失殆尽,虚拟资产只是为了适应当前的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将来还有会更多的变化形式,但不管资产如何变,《民法典》的根本目的都是在维护所有大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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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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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民法总则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虽然无法直接解决虚拟财产所产生的法律争议,但可以为后续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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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虚拟持股,虚拟持股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由于这些方式实质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授予,只是奖金的延期支付,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虚拟持股是合法的。
优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在于:
(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
(3)虚拟股票激励模式 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
缺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是: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因此,虚拟股票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特殊性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
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别在于:
(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2)在虚拟股票的激励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条件下,企业不用支付现金,但个人在行权时则要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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