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也涵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他秉持“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服务中认真严谨、注重时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在冯X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高度残疾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一审时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无证据证明冯X某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等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进行具体询问,且无证据证明冯X某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xx公司与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还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主张合同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和结算单,XXX司提交《挂靠协议》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二审法院组织质证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法院最终认为原告已足额缴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判决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处理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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