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与国外的经济文化交往日益密切。外国公民在外经商工作生活的也越来越多。一些外国人出于爱心或其他一些原因有时会选择收养我国本地的儿童。因为涉及到管辖权的行使以及孩子未来发展的问题,涉外收养的办理程序便相当严格。那么涉外收养如何办理,在哪儿办理呢?
一、涉外收养在哪儿办理?
外国人来华领养子女的,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领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领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和认证。具体负责办理外国人领养登记的机关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涉外领养的详细办理流程
1、申请和受理外国人在华领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领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领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领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领养组织)转交领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是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使馆授权的认证机构。在华工作或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领养子女,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和公告中国领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领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符合领养法规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领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领养的,中国领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领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领养的通知。
3、登记外国人来华领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领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领养登记手续时领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领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领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登记证书,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涉外收养问题关系到双方管辖权的行使。在收养关系成立生效后,也意味着法律后果的发生,相关的权利义务即已生效。作为收养人的父母就该认真的履行抚养义务,尽心尽力关注儿童的成长,以确保被收养儿童像其他同龄人一样有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能够成人成才,进而回报社会。如果对涉外收养相关的法律程序仍有问题应及时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