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生意忙的时候,会临时雇用几个小工帮忙,等忙完后自动解聘。这种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由于不熟悉,小工在干活的时候可能被机器设备弄伤。正常的劳动关系中,小工可以申报工伤。那么,雇佣关系的工伤认定是怎么处理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一、雇佣关系的工伤认定是怎么处理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参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因为工伤认定发生纠纷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局在认定之前会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事实劳动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工伤认定是无法申请的,被雇佣的小工受伤,可以向个体户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做司法鉴定来明确伤情。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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