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买房装修已经成为一种必要的生活需求,那么,装修时也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例如装修公司高空坠物。那么,当我们作为这场事件的当事人时,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又或者作为装修公司,怎样减少或者避免装修公司高空坠物这样的危机时间的发生呢?
根据《民法典》(开始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法律的这一规定可能让人们很难理解。毕竟,过错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侵权责任体系中举足轻重。“侵权责任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最重要的归责要件,就是对过错的认定。如果因为当事人的个人过错造成高空坠物,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确没有什么问题。
具体到现实中,还可能存在一种特殊的“过错”形式,就是因为刮风等客观因素,造成装修公司高空坠物侵权事件的发生。如果以不可抗力为由辩护,很难得到法庭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而且,作为高层住户,本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一旦造成意外损害,天气恶劣等并不是免责理由。不过,如果尽到提醒的义务,相应责任可能随之减轻。
但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像今早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三、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如若身为普通大众,当我们在不经意间遇到了装修公司高空坠物这样的事件时,应该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如若身为装修公司的领导亦或是员工,在我们装修的工作过程中,更应该保证工作过程的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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