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怎么对叛逃罪进行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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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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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从事什么岗位的公民,其实都是需要具有一颗爱国之心,而对于一些掌握着国家秘密的人来讲,由于身份特殊,自然也就不允许其有叛逃的行为,否则就会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在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叛逃罪,那么这个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怎么对叛逃罪进行认定

关于叛逃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叛逃罪表现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也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叛逃罪民背叛国家罪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要是跨国公民即可。

2、在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行为;而背叛国家罪则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与军人叛逃罪区别

二者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是军人。

(三)与偷越国(边)境区别

犯罪目的不同,主体身份不同。犯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吸收犯

(四)与投敌叛变罪区别

所谓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都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第二,在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则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投降敌人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只是叛逃到境外,却不是投靠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主要是投靠敌人,并有变节行为,却不一定是投奔境外的敌人。

(五)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家安全的行为。

经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清楚其实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构成叛逃罪的一般都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此时可以是从境内叛逃到境外,当然也是可以直接在境外叛逃的。而此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具有叛逃的行为,就会认定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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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叛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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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可知,犯了叛逃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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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被告(赔偿主体)呢?对于可以列为被告的情形有以下若干人或单位: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按以下具体情况处理:
   
(1)挂靠机动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2)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
  分,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
  大小等因素确定。
   
(3)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4)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6)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7)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用人、承粗人将车辆转借或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借用人、承祖人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按前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车辆所有人向实际使用人追偿纠纷中,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2)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借、出租车辆,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车辆所有人已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告知借用人、承粗人,借用人、承租人仍然借用、租用该车辆,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8)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借用人、承租人本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借用人、租用人自行承担责任。出借人、出租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造成借用人、承租人本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直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入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5、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驾驶员追偿。
  
6、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方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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