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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翟X被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刑罚,认定其骗取被害人苏X1、赵X1钱款共计306321元。翟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聘请了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的徐征律师为其辩护。徐征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处理过数百件刑事案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
一审不利局面
一审判决认定翟X虚构做砂石生意、承包矿产等事实,骗取苏X1大量钱财,还将赵X1的车辆抵押获取款项,构成诈骗罪。翟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定性和数额有误、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均未被一审法院采纳,如果维持原判,翟X将面临较重的刑罚。
二审扭转乾坤
在二审阶段,徐征律师从证据链条和事实认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翟X与苏X1之间存酒抵款、部分款项扣除等争议问题,徐征律师虽未能改变法院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但在对翟X诈骗赵X199000元这一关键事实的辩护中取得了突破。徐律师指出,关于为何抵押赵X1车辆的事实,翟X供述及赵X1陈述存在矛盾之处,且翟X的车辆至今仍在赵X1处保管且未作价值认定,认定翟X诈骗赵X199000元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二审法院采纳了该有理部分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了对翟X的定罪部分,但撤销了量刑部分,改判翟X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诈骗所得追缴金额也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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