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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某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先生和B女士神情焦急,他们作为已故出借人的子女,这50万债权是他们应得的权益。而汪育倩律师坐在他们身旁,眼神坚定,准备迎接这场二审的挑战。
2013年,某投资公司与已故出借人C女士达成50万元的借贷合意,C女士及经其同意的G女士分三次转账5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2014年至2017年,C女士夫妇先后去世,A先生、B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投资公司未足额还款,委托汪育倩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求,但投资公司不服,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上诉。
律师精准应对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迅速全面梳理案情,制定针对性答辩策略。她仔细核查关键证据,确认转账记录与借款金额吻合,证人证言能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诉讼时效抗辩,她指出投资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曾签署还款承诺,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对于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因投资公司一审撤回公章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在利息约定方面,结合交易习惯和实际支付情况,主张月利率为2%。
二审胜诉债权获保障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逐一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投资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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